公路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养必良好,管必到位”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养护建设管理办法》和《**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办事处)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村道是指由乡、镇(办事处)通往建制村或干线公路就近连接建制村的公路以及连接建制村之间的主干道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四条农村公路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改善,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新建、改建的项目,均应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进行实施,并符合《**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农村公路的设计和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五条农村公路设计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出行需要,一条公路可视实际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和标准,但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处或路线交叉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大中修工程逐步实行“政府监督、行业监管、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设计监控”六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的落实,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质量鉴定、验收工作,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技术负责人,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和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必须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县乡道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落实监理责任,加强质量检查与现场旁站,质检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标准、主要工程量、总投资额、责任人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占用耕地和进行拆迁的,属县道、乡道建设的由区、乡两级政府负责协调占地、赔青、拆迁事宜,依法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属村道建设项目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协调建设相关事宜。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地占用和拆迁。

第十二条县道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乡道和村道建设应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施工、监理单位动态监督体系,对有不良业绩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准参与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或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设计报批制度,中小修工程由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设计,区交通局审批,大修工程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经区交通局审查后报市交通局审批。同时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具备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进行修建。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要实行施工监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分散、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可以采取捆绑方式招标或委托专业队伍进行修建。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加强管理,对养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逐年逐级考核。对在公路养护、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区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筹措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镇、乡、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区交通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定农村公路发展计划、养护工程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的执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交通局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道和重要乡道及旅游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和考核镇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镇、乡、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一般乡道和所有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做好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劳动力投入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道、重要乡道和旅游公路的养护应按照交通部颁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经常性、周期性养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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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镇、乡、办事处每年应动员村民彻底清除辖区内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种植物,杜绝利用公路打粮晒场、乱堆乱放、加水、洗车、停车和占道经营等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公路环境整治工作,巩固治理成果,确保无反弹现象发生。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认真履行养管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有关部门,镇、乡、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公路交通部门搞好路政管理工作,开展创建路政管理模范村活动,保持农村公路的“畅、洁、绿、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