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
近年来,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山西“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浙江杭州桐庐县境内化学品泄漏事故以及湖南“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为坚决遏制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
(一)严格企业准入管理。严格危险品运输资质许可,认真审核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一是2015年底前,暂停审批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做好“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落实车辆的清理,实现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全部车辆公司化经营。二是2017年底前,暂停审批内河水路油品、化学品运输单船公司。三是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危险品码头和输送管线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凡未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未通过项目验收、取得危险品码头作业附证的,一律不得运营生产。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四是危险品运输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限期予以整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仍未达标的企业不得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水路危险品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取得doc证书的,不得从事运输经营。
(二)严格运输工具准入管理。一是严格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准入前材料审核和年度审验,禁止不合格车辆准入。二是自2015年1月1日起,无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品罐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通过年审,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三是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准入,严格船舶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不得从事运输经营。四是逐步淘汰“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内河单壳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船舶,自2016年1月1日起,长江干线全面禁止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危险品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0%。
(三)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一是严把道路水路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关,严禁考试和发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二是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从事水路危险品运输的船员、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必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上岗。三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道路运输(危险品)经理人从业资格制度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四是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及时掌握驾驶员的违章、事故记录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情况,对于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二、强化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四)加强危险品运输作业过程监督管理。一是严格危险货物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接入管理,凡应接入而尚未接入的车辆、已装监控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以及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责令其整顿,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二是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危险品码头应按相关规定配备消防、防雷电、防静电、防污染等相关设施设备,并做到监测监控全覆盖,安排专人实时监控。三是加强船舶载运危险品进出港口申报管理,加强对进入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品船舶的跟踪监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品;除上述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品。四是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运输车船的核定载质量(重量)装载危险品,不得超载、谎报和瞒报。
(五)加强危险品运输督查检查。一是定期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开展督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基层一线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等情况。二是严格查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依法将危险货物委托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船)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三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重点监管名单、挂牌督办等相关规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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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和从业人员,对未按约谈、挂牌督办要求整改的或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仍然违法违规运输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从严追究责任。
(六)深化危险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道路水路危险品运输、港口危险品罐区和油气输送管线等重点领域,开展危险品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产停业整顿。严厉打击危险品运输非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越范围经营、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非法改装和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等行为。
三、推进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七)开展危险品运输风险防控。一是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开展风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具体控制措施。二是细化落实重大风险源安全管控责任制,建立风险源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风险源报备工作,实时掌握重大风险源变化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实现全过程控制。
(八)加强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一是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完善道路水路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地方政府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二是危险品运输企业要编制具体的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并发放到相关车船和一线从业人员。三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和物资,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有条件的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四、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监管队伍建设
(九)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一是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抓好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二是重点要强化危险品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人员的教育培训。三是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严把考试发证质量关,凡符合考试条件要求的可不通过培训直接考试。
(十)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一是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特别是负有港口危险品罐区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二是部、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让专家参与技术咨询、督促检查和参谋决策等工作。
五、严肃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一是切实做好水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置情况的监督,确保事故调查处理从严、据实、及时结案。二是积极主动参与和协助公安、安监等部门做好危险品道路运输、港口储运和装卸作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加强事故的警示教育。一是按时上报危险品运输事故信息,及时发布事故警示通报。二是加强事故统计、分析,深度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建立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三)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建设。一是认真梳理并进一步完善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及时废止不必要的法规。二是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地方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危险品运输相关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十四)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技术和信息化应用。一是充分发挥全国道路危险品运输联网联控信息系统的管控作用,提高联网联控系统在过程管理、监管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应用水平。二是加快推进长江危险品运输、港口危险品码头和港口危险品罐区监测监控等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三是加强物联网、车联网、船联网等关键技术在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加大危险品运输防泄漏、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积极引导使用安全技术性能高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装备。四是建设全国重点监管企业、车船、人员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道路水路危险品运输重要信息与路网、通航信息以及相关重要监督管理信息跨区域、跨部门的共享。
(十五)加强区域和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强与公安、安监、环保、海关、质检等相关部门和周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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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特别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港口危险品罐区、库(堆)场和油气输送管线,道路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剧毒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等领域的联合执法,切实解决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0月13日
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fg/detail529972.html
第二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高等学校,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水平,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面向“四个交通”发展需求,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标准化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建设,强化标准有效实施,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提供保障。
2.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服务发展。深化管理体系改革,加强技术体系建设,推进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分类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对发展综合交通、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的促进作用。
–需求引领、重点突破。立足“四个交通”发展的阶段性需求,不断完善标准化发展规划,加快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充分发挥标准在行业提质增效升级中的引领作用。
–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加强标准化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发挥好对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的主导作用,发挥好企业在标准制定和应用中的主体作用。
–多方参与、协同推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等的标准化工作合力,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协调发展。
–尊重科学、重在实施。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标准的升级,以标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完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加强实施效果的评估。
3.发展目标。经过3年努力,基本建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各司其职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有效衔接的机制健全顺畅;综合运输、安全应急、节能环保、管理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技术体系系统完善,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显著增强,标准与科技研发的结合更加紧密;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参与度与话语权明显提升,标准化对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
二、深化体制改革,健全管理体系
4.健全交通运输标准化组织机构。设立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导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审议交通运输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审定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
5.改革政府部门标准化工作。政府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分类指导,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完善推荐性标准体系,重点加强关键共性、基础性、公益性的推荐性标准管理。积极引用和有效使用标准,加强行业管理,做好市场监管和服务。
6.发挥企业在标准化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制定和采用先进标准,通过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参与或承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推进企业成立标准制修订联盟,制定联盟标准。
7.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的专业领域,探索社会组织标准制修订模式和体制,稳步推进社会组织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并逐步通过社会组织标准的增量带动政府推荐性标准的改革。
8.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优化专业布局,减少职能交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成立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泛吸纳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以及城市交通等领域的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间的需要统一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拟订相关标准。
三、围绕行业发展,完善技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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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完善交通运输技术标准体系。围绕发展需求,完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实施动态管理。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支持地方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积极吸纳地方标准相关内容。
10.加强重点领域标准制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标准化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在取消行政审批和许可的领域,需要加强监管的领域,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加快综合运输、安全应急、节能环保、管理服务、城市客运等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加强工程建设、养护管理、运输装备、信息化等领域关键标准的制修订。
11.推进标准有效实施。加强标准宣贯、培训力度,通过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认证、市场准入、工程验收管理、标准符合性审查等方式推进标准有效实施。健全交通运输标准审查评估机制,强化对标准协调性、规范性的审查,以及对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营服务标准化、公路施工标准化和船型标准化等工作。
12.加强质量监督抽查。完善部级抽查、省级互查等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机制,加强工程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全过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部省联动机制,扩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种类和范围,加大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研究探索服务质量监督抽查方法,逐步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抽查机制。
13.强化计量基础支撑作用。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专业计量机构建设,加快急需的专业计量标准器具的研制和计量检定规程制修订。加强对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监督检查。
14.推进交通运输产品与服务认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认证管理模式,推动行业产品认证健康有序发展。强化行业重点监管产品的认证。提高自愿性产品认证在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中的采信度。研究探索服务认证方法,逐步开展服务认证。
四、优化运行机制,提高质量水平
15.加强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管理。完善标准制定程序,及时披露标准制定过程信息,保证制定过程公开透明。优化标准审批流程,缩短制定周期。建立健全标准修订快速程序,加强标准维护更新。严格标准复审,保证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16.加大科技研发对标准的支撑。强化科技计划执行与标准制修订的互动。加大科技计划对标准研制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形成标准。标准制修订要有效承接科技创新成果,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
17.加强标准国际化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国际标准制定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优势特色技术制定为国际标准。加强行业标准中外文版同步出版工作,推动中国标准的海外应用。
五、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将标准化理念贯穿到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作业管理和运输服务等工作中。
1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高素质的标准化人才队伍,积极开展教育与培训。研究建立激励机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将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业绩与技术职称评定、个人荣誉与待遇挂钩,吸引优秀专业人才从事标准化工作。
20.落实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经费投入,将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监督等标准化工作纳入预算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大标准化工作经费投入,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
交通运输部2014年8月13日
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fg/detail531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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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取得长足发展,逐步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在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优化城市结构布局、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市轨道交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运营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未来几年,新开通运营城市数量不断增多,已开通运营城市网络规模持续扩大,新增运营里程迅速增加,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升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确保运营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水平为主线,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解决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安全问题为着力点,围绕运营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积极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标准规范、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应急能力、增强科技支撑,筑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基础,为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提供强有力的公共交通保障。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民生优先。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出行服务。
–顶层设计,优化体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制度设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科学制定标准规范体系,构建覆盖全领域、贯穿全过程的运营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运营安全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科学规划方案,强化协同合作,明确责任分工,注重标本兼治,切实发挥法规、标准、制度在运营安全管理中的引领、推动、促进作用,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落实到位。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环节,从设施设备运行质量、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突出问题着手,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三)主要目标
按照安全、科学、有序发展的要求,用三年左右时间,采取切实有效管理措施,使运营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完善,监管能力显著增强,管理工作显著加强,安全应急能力显著提升,乘客满意度和社会认可度显著提高。具体体现在:
–运营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完善。各地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建立技术专家队伍,监管能力明显提升。
–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逐步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建立。
–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成。从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准入、试运营评审、运营安全评估、运营统计分析制度基本建立,行业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应急能力全面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预案科学完备,应急装备配置基本齐全,应急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体制机制,增强监督管理力度
1.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争取省、市人民政府支持,加强与发改、规划、住建、安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推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前介入规划和建设阶段,形成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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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合力,全面保障运营安全。
2.健全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组织体系,增强管理力量,配备专职人员,提高专业水平。鼓励各地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技术专家队伍,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标准规范建设、运营风险防范、运营安全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加快法规标准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3.加强法规规章建设。大力推进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形成以法律法规为龙头、部门规章为基础、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鼓励城市按权限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规定,促进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加大标准化工作力度。充分吸纳行业专业人才,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标准化委员会,积极推进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标准化管理机构的合作,形成开放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使标准制修订更加科学、高效、公开、透明,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平。
5.加快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把强化标准规范建设作为保障运营安全的重要手段,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覆盖运营管理各领域、全过程、各环节的标准规范体系,优先制订发布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管理标准规范。
(三)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管理效能
6.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规范培训机构,优化培训师资,明确培训内容,强化考核评估,运营单位应建立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和在岗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满足安全运营和优质服务需要。优先开展列车驾驶员、调度员和行车值班员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7.建立关键设备设施运营技术条件准入制度。对信号、车辆、通信等影响运营安全的关键设备设施和系统集成,研究制定运营准入技术条件,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设备设施运营技术条件,建立健全线路、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设备设施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质量达标、相互兼容,保障运行状态稳定可靠,不断提高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降低运营风险。
8.强化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制度。新线开通运营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进行系统测试检验,严格做到专项验收未通过不予评审、技术指标不达标不予通过、评审问题未整改不予载客运营。
9.建立第三方运营安全评估制度。研究制定第三方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建立第三方运营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运营安全状况评估工作,明确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求,规范运营安全评估工作。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开展运营安全评估,及时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整改落实。
10.建立运营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反映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绩效指标体系,加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指标报送制度,推进统计数据报送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反映行业运行状况,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实施科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促进行业间交流、借鉴和学习。
(四)深化应急建设,提升安全应急能力
11.完善应急预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有关要求,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多制式的新形势,制定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2.加强应急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支持,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特点,结合应急预案要求,建立交通、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储备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保障运营安全。
13.普及应急知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着力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时乘客恐慌和盲目从众等问题。组织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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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公众理性应对突发事件,培养公众公共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保障水平
14.完善运营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现有系统监控预警功能,不断提升系统整体监控预警能力。进一步扩大视频监控范围,提高监控系统的覆盖率,实现车站扶梯、站台站厅、列车等人员密集区域监控全覆盖,及时发现可疑事件和异常情况。
15.鼓励建立集中式指挥中心。适应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发展形势,鼓励各地建立集中式的城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利用智能化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指挥中心路网运行信息共享、一体化调度指挥、应急协同处置等作用。
16.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完善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公众发布日常运营信息,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发布影响范围和公众应对措施,根据实际处置情况连续发布、及时更新。建立运营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上报渠道,发生重大运营安全突发事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强化协同保障,营造安全运营环境
17.规范安全保护区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支持,合理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相关活动要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切实加强安全保护区管理。建立安全保护区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保护区巡查,对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18.强化公共安全防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指导运营单位按公安机关有关公共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建立安防责任体系,完善落实各项安防制度,将治安防范和生产运营管理结合起来,把安防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范恐怖袭击、个人极端暴力等严重犯罪活动的发生。
19.加强乘客安全检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安检制度,增加安检设备,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和日常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日常安检工作制度,对于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或者非法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安检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以需求为导向,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20.开展一体化运输服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主动协调,做好不同城市轨道交通制式之间、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无缝衔接,为社会提供更便捷、更舒适的出行服务。
21.加强服务质量考评。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乘客满意度调查,加强政府部门对轨道交通客运服务的监管力度,促进运营企业提升服务质量。
22.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规范,向社会公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公众投诉,及时答复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事关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安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具体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加强工作开展情况的动态跟踪和阶段性评估,切实落实责任。要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纳入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管理、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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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7.推进生态航道建设。注重把生态环保理念和要求贯穿于航道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的全过程,注重航道建设与周围景观、建筑物的协调。实施生态航道建设示范工程,积极推广植物、植被型生态混凝土等生态护岸(坡)技术,保护水生态。研究和倡导使用环保型疏浚设备与工艺,提高航道疏浚土综合利用水平。
18.推进绿色港口建设。鼓励港口企业应用lng等清洁能源,建设靠港船舶岸电系统,继续推进港口“油改电”,推行能效管理。加强港口环境监测,建立监测、检测、考核机制。推动建设港口的船舶废水、固体垃圾接收设施,并对接城市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系统。做好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及推广工作。加强港口粉尘、噪声污染防治。推广应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19.推广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完善技术标准规范和扶持政策,积极引导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广应用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监测技术。通过试点示范,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