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车辆专项整顿方案
全市政法机关警车及驾驶警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乱鸣警报、乱闪警灯、闯信号、走禁行、违规停放等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全市政法机关的形象。为进一步规范警车管理使用,市委政法委制定了《警车管理督查办法》,决定从7至8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整治滥用警车及警车违章、违规专项行动,全面排查警车使用情况,严肃查处违规使用警车行为,树立全市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政法委领导指示精神为指导,结合市政协(32232)号提案,依据《警车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警车管理,倡导模范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风尚,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组织领导
全市政法机关成立警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监察室办公室电话: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整治的范围。全市悬挂警牌并安装固定警灯、警报器,喷涂警车外观标识,用于执行法定任务的机动车辆。
整治重点:
1、外借警车、警牌,挪挂、套用警牌;
2、悬挂非法定警用号牌,私挂晋“o”公安专段号牌;
3、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购买、使用无牌无证车辆非法喷涂警车外观标识和警用车辆外卖给非政法机关及个人,未进行外观变更和办理转移登记的;
4、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乱停放、行驶证与所驾车辆不符、滥用警灯警报器等);
5、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警用车辆而未报废的及年检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6、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违规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停放警车;
7、警车涉嫌被盗抢、走私车辆的;
8、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整治目标
(一)挪挂、套用警牌和悬挂非法定警用号牌、非法喷涂警车外观标识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政法机关购买使用警用车辆底数清楚,无牌无证车辆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三)警车驾驶员受到教育,遵纪守法意识、形象意识得到增强,常见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五、工作要求
警用车辆是政法机关执行职务的专用车辆,是政法机关形象的外在体现。警用车辆管理工作直接体现着当地政法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的水平。此次整顿由政法委牵头,严格整治纪律:
一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二是文明执法,依法查扣。三是周密组织,注意安全。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第二篇: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2001]29号发布日期:2001-5-17执行日期:2001-5-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1995年公安部发布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7号令)和《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公通字〔1995〕43号)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政法机关在警用车辆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淘汰退役的警车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不拆除警灯、警报器,不清除警车标志,甚至违反警车管理的有关规定,随意私自将警车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一些地方擅自扩大警车号牌、公安专段民用号牌的发放范围。三是一些地方使用无牌无证车辆充当警车,安装警灯、警报器,喷涂警车标志。四是一些政法人员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违反交通法规,滥用警灯、警报器。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影响警民关系,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公安政法部门的形象。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并结合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公安部决定今年7月至9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范围
通过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要达到的目标是:警用车辆的使用和配备制度健全,管理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的警用车辆的警车标志、警灯警报器、号牌的安装、核发以及车辆更新报废等符合《警车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的规定;不再发生未办理过户手续将带有警车标志的退役车辆转卖给不符合警车使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
民警驾驶警用车辆时,能够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范使用警灯、警报器。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安全、司法等机关的警用车辆。重点查纠和取缔以下几种行为:
(一)民用号牌车辆喷涂警车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的;
(二)无牌无证的车辆安装警灯、警报器或喷涂警车标志的;
(三)退役警车仍然喷涂警车标志或安装警灯、警报器的;
(四)不符合警车使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警车的;
(五)擅自将带有警车标志的车辆转卖给非政法机关和个人的;
(六)滥用警灯、警报器的;
(七)将公安专段民用号牌核发给经营单位和个体户的。
二、措施及方法
(一)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警车进行一次摸底清查,并登记造册。对悬挂民用号牌安装警灯、警报器,喷涂警车标志的车辆,要拆除警灯、警报器,清除警车标志。对退役的警车,要清除警车标志,拆除警灯、警报器,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坚决报废。需要调拨本部门下级单位使用或者转卖给社会其他单位、个人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将带有警车标志的车辆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已经转卖的,要负责清除警车标志。
(二)严格路检路查。在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联合上路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违反警车使用规定,滥用警灯、警报器,无牌无证车辆和民用号牌车辆带有警车标志或安装警灯、警报器。发现上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向所在单位通报,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非公安政法部门工作人员驾驶警车的,要收回警车号牌,追究警车所属单位领导责
任。对民用号牌车辆带有警车标志或者非警车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要按照《警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清理警用车辆号牌,加强警用车辆检验工作。公安警务督察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和《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的规定,对已核发的警用车辆号牌进行一次清理。凡扩大范围发放的,要坚决收回,并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责任。要加强警用车辆的年检制度,凡车辆年检不合格的,不核发年检合格证。对民用号牌车辆带有警车标志7或者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要暂扣车辆号牌,强制拆除警灯、警报器,清除警车标志。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论述为指针,结合正在开展的“三项教育”活动,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联合法院、检察院和安全、司法等有关部门,认真动员部署,结合7月至8月开展的整治假牌假证的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保证清理整顿有条不紊地开展。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监督员和纪检、监察以及新闻单位进行监督。
(二)明确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警用车辆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切实抓好对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抓好警车管理规章、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装备财务部门应严格控制警车的配备,严格审批;督察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政法部门警用车辆使用的监督工作,对于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应严肃查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警车牌证的管理,并配合督察部门做好路检路查工作,
对于发现违反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收回警车牌证,并将车辆和有关人员交由督察部门处理。
(三)完善制度,加强纪律教育。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完善警用车辆派车登记制度,严禁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警车,除办案需要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将警车派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5〕176号)和《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的规定审批警车号牌以及公安专段民用号牌,未经批准或者车辆不符合《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规定的,一律不得核发号牌。各单位要加强对警用车辆驾驶员的纪律教育和交通法规教育,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报器,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同时要注意警容风纪,杜绝特权思想,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警用车辆中长期市场。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公安部门的警务工作日益繁重,对警务车的需求增加,尤其是一些边远不发达地区的公安部门对警务车的需求更大。公务车改革的深化使公务车采购量受到一定影响,但警用车行政执法车辆很长一段时间仍将会保持着相对稳定的采购规模。由于警用车辆淘汰速度比一般车辆快,加上基层公安机关警用车缺口一直较大,未来警用车需求将在一个时期内维持在较高水平。
警用车辆发展趋势:
事实上,大多数汽车厂家都注意到了警用车市场的巨大潜力,纷纷开发研制最新的警用车型,并把最新的技术和配置装配在警用车上。例如一些高科技的跟踪设备,实时画面的云平台等,借以增加车辆的功能及附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