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县常驻外省货运车辆征收交通规费现状汇报及有关工作的请示

市交通局:

近年来,由于我市、县在涉车税费征收及车辆入户政策把关等方面同周边省市之间存在着差异,受利益驱动,致使我县绝大部分货运汽车甚至农用运输车新入户、转籍于外省市,造成涉及货运车辆的交通规费严重外流。

一、征费现状

虽然近三年来,我局的外出征费年平均额达到200万元,但仍有大部分交通规费外流。当前我县涉外征可以用“车辆多、征费难、办法少、局面尴尬”来形容。

“车辆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我县常年在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省份从事运输经营经营的货车就在3000辆以上,吨位不低于30000吨。

“征费难”。这些车辆一半以上多入户河南周口一带的运输公司、也有部分入户江西、内蒙等地。这些入户外省的车辆,比如,入户河南周口某运输公司的车辆除交纳每年1800元不等的挂户管理费、每半年600元的营运证费用(实为车辆二级维护、检测费)外,公司不再收取其它费用,车辆保险、养路费等交通规费车主可随意择低购买(江西、内蒙、河南、安徽都有公路、运管部门人员上门服务),在车辆行驶证件的年审上,也可以上门服务(车辆不用到上牌地)年审,为我们的交通规费征收设立了屏障,增加了难度。

“办法少”:

为减少我们的交通规费流失,稳住车辆和费源,这些年我们都是积极派人到这些车辆集聚地征收规费,服务车主,抱着多征收一点是一点、多稳住一辆是一辆的思想,唯一的办法就是对一些车辆只强制征收运管费,对货运附加费不作强制,因此出现了运管费约占外出征费额的5/3左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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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现行的政策是:无运管费可以责令补缴、收取滞纳金、处500-1000元的罚款;无客货运附加费过境我省车辆,扣留营运证,责令该车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办理手续,凭补缴费款和滞纳金原件(留复印件)退还营运证。与对方省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以上精神见省交通厅皖交财[2001]126号文件)。由于在上述政策中,对无运管费的车辆不论车籍地各地(含外省)均可查补并给以处罚,而对无货运附加费车辆的非本省车辆则仅能扣留营运证,不能补费、不能处罚,造成相当一部分在外省营运车辆不缴纳货运附加费。在此,建议省厅能够修改对货运附加费的征收政策,统一各省之间的互查互补,明确与对方省的有关协议内容,以便基层征费顺利开展。

2、由市局转呈,请示省厅,对元月10日前已经开出的这种票据免于追究,在新的政策出台前,允许我们仍然依据以前的办法对驻外车辆进行征费

二〇〇七年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