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5篇材料]

xx县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三条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xx县自来水公司受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县建设项目和居民生产生活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县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第六条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城市供水的,除建设城个人应当奖励。

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系统外,还应当按节水规划配套建设中水、雨水(以下简称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凡在非传统水资源供水范围内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八条城市非传统水资源输配水管线规划覆盖范围以外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

(二)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

既有建筑符合上款规定且具备建设场地的,应当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中水来源水量或者回用水量小于每日100立方米的,可以不单独建设中水处理设施,但需配套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以下雨水利用措施,使建设区域内开发建设后规定重现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洪峰流量:

(一)屋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者收集利用;

(二)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的铺装,应当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者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时,应当有雨水处理措施,面源污染应当就地处理;

(三)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依法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县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用水节水设施,使用节水器具,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设施。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平衡测试要求安装用水计量设施,能够进行单位用水量考核,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要求。用水性质不同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