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电子公文办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公文管理,实现电子公文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办公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应用计算机系统制作形成的,存储于磁盘、光盘等介质,通过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通过党政网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求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电子公文交换,是指电子公文和信息通过党政网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进行发送、签收、归档等过程。

第四条电子公文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与纸质公文相同,依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交换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局办公室是电子公文的管理与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工作。建立健全电子公文办理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切实做到不错不漏,不迟不误,确保电子公文及时传输和办理。

第七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一)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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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电子公文按纸质公文办理程序办理。电子公文处理应符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管理,按纸质文件同样的要求进行管理。电子公文原则上由电子公文制发单位负责归档,并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