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规范道路机动车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交通排堵保畅工作精神,规范本区车辆停放秩序,缓解机动车停车难的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和《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区域广、停车矛盾突出的实际,就规范和加强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通过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信息化方式,积极调控本区区域道路停车的价格、泊位数量和结构,进而调节机动车的停放使用需求,达到合理规划机动车的道路停放区域,实行统一划线、停放,实现规范有序的停放管理的要求,解决市民的机动车停放需求。

(二)总体要求

按照“从严控制、有限供应”的原则,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数量,规范设置程序,在确保道路通畅的前提下,因地、因时设立道路停车场,有限满足本区区域内机动车路内停放的需要。

按照“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规范道路停车场管理,加强道路停车费征缴及使用管理。

按照“有效补充、优质服务”的原则,通过对部分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来解决停车需求,方便群众办事;通过规范优质服务,提高道路停车的利用率,改善停车环境。

按照“标志明显、信息引导”的要求,道路停车要有醒目的标志、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并逐步建立和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三)管理区域

凡本区各镇所设立的道路停车场均列入本实施意见管理范围。

二、管理主体和职责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组织协调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的开展。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区道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协调本意见实施。

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负责牵头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树立停车标志牌;做好各镇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审核时应会同市政、公路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并将审定同意的批复转交区交运署和各相关镇,作为纳入管理的依据,实施管理;对禁止停车路段停车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收费票据使用和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统一监制专用收费票据,并按规定督促各镇加强收支管理。

区物价部门按照**财预、**价*号文的要求,为执收主体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加强对区内道路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各镇组建道路停车服务社及核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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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由区交运署统一申请,区物价局核发。区交运署委托各镇确定的管理部门予以执收。

七、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部门之间加强配合,确保管理措施落实:一是加强领导,形成工作机制,落实管理措施;二是相互协作,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规范有序;三是正面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努力构建和谐交通;四是加强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坚决杜绝只收费不管理等情况的发生。通过共同努力,营造搞好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确保规范道路停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