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建设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根本上扭转我县公路路况差的现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产业兴县”战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有关规定,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大力开展集中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部门协作与乡镇联动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宣传先行与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使用管理秩序、运输生产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全县列养公路无超限超载运输,确保公路的完好和安全畅通。

通过一段时间的综合治理,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四、工作重点

(一)严厉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假冒军车、悬挂非法标志等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

(二)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杜绝新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车辆出现

(三)严厉打击闯关逃费、阻碍交通、干扰执法、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实现道路交通秩序的根本好转

(四)加强车辆出场(厂)出站源头企业的监管,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出站

(五)严厉查处其它公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措施

(一)发布限载通告

依据《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道路交通限载通行通告。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

3、四轴车辆,车货总量不超过40吨;

4、五轴车辆,车货总量不超过50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整顿运输秩序

1、查处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的货运车辆,依法拆除加装的车厢墙板,并依法从重处罚

2、清理整顿假冒军车,严禁军车从事民营货物运输

3、加强对汽车修配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汽车修配企业非法改装车辆、加装车厢墙板

4、完善营业驾驶员和货运企业的信誉档案。对于超限超载违法事实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取消其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对于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加强站点执法

1、超限检测站对进站检测超限的车辆一律实行登记备案,登记项目包括车主姓名、车牌号、车型、运输货物名称、载重、超重及源头企业名称;对超限车辆责令车主自行卸载,对拒不卸载的予以强制卸载,保管货物三天,三天后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买,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2、在超限检测站设置电子监视探头,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记录资料完好保存,作为处罚的依据

3、对以不接受检查或卸载、恶意堵塞209国道、检测引道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四)强化源头治理。对生产性企业和运输装卸企业实行源头监管。各相关主管部门与生产企业、运输企业、码头等签订货物装载不超限超载协议,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出站。

(五)规范运输市场价格。召开矿山及物资运输企业座谈会,规范运输市场价格,对故意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依法查处。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矿山、码头、水泥生产等允许超装车出场(厂)的企业、在道路上行驶的超限车辆,以照片、影像形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一次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方式可以是实名,也可以是匿名。设置举报电话,由公路段、公安局联合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严厉查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

(七)加强新闻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和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要及时报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典型事迹,曝光暴力抗法或冲岗的行为,震慑不法经营者,争取社会各界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共同遏制超限运输蔓延的强大声势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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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段牵头,公安局、交警大队、茶店子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措施和要求进行整治,初见成效。

(三)第三阶段全面规范阶段(12月12日—2008年底)

修改完善方案,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