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县域经济全面发展。

二、治超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施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交通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目的、意义,治理标准和措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系列宣传报道。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三)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对“大吨小标”车辆不予年审。从2008年5月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月向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提供“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后的核定载质量数据。

(四)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集中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交通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统一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

2、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

3、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超过下列标准:

(1)二轴车辆,车货总重20吨;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车货总重40吨;

(4)五轴车辆,车货总重50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55吨;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要符合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违法行为,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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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公安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处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坚持“五不准”:即不以权谋私,擅自放人情车;不准收车主或司机的钱物;不准在处理违法车辆时互不配合,推卸责任;不准在治理时出现公路“三乱”现象;不准擅自离岗。进行超限超载运输检测时,不得影响公路畅通。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实施经济处罚时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所得须及时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卸载为主,处罚为辅。实施卸载要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依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要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有关部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及时沟通与交流。县交通局负责编印《治超工作简报》,对治超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长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我县治理超限超载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