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管理维护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建立长效管理养护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条例》、《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全面养护,注重实效、保障畅通”的原则进行,做到分级负责、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
第二章管理养护机制及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
县交通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乡道、村道的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对乡(镇)政府、林特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林特场负责所属范围内的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制订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负责乡村道路路政管理,定期对乡村道养护进行检查考评,筹集和管理使用养护资金,制定应急预案,保障乡村道在发生水(雪)毁、道路垮塌、交通事故等重大事件时,组织进行抢修和救援。
村委会负责本村道路的日常养护、路政管理及道路绿化,抢修水(雪)毁、道路垮塌,维护道路畅通、安全。教育引导群众爱路护路。
第五条县级公路养护由县交通局按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县、乡、村公路养护一律采取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进行养护。
第六条公安、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农机、水务、林业、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县交通局及乡(镇)人民政府搞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养护内容
(一)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分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其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的保洁,排水构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轻微损坏的修补。
(二)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局部路面严重病害的处理,桥涵、防护构造物较大损坏的维修。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林特场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巡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及时采取限制交通或报请县政府作出断交绕行等措施,并及时修复。
县交通局对县道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措施,并及时修复。
第九条养护质量标准。县道的养护质量考核指标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乡村道养护要做到: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水泥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降、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条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应当配戴必要的安全标示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县道应报县交通局同意,乡道应报乡(镇)政府,村道报告村委会,并告知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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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