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估价时点的思考[小编推荐]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

武规拆字[2004]3号

各规划分局,各区房产局,各评估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实际情况,《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包括房屋承租人,下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一并进行评估。房屋装修装饰估价可以单独出具估价结果,也可以附着房屋估价一并出具估价结果。

第四条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房屋拆迁估价资格,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业绩、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予以公示。

第五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对拟拆迁范围房屋进行勘估,估价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参考意见,供拆迁人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使用。

第六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愿意接受估价业务委托的估价机构可以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难易程度公示3家以上(含3家)估价机构,充分征求拆迁当事人的意见。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拆迁人组织被拆迁人对公示的估价机构进行投票确定,根据实际投票数中有效票的相对多数确定评估机构;前两位估价机构得票数相等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投票、抽签的过程及结果应予公证。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1进行实地查勘。

第八条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产、土地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九条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条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十一条估价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估价,不对其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用途和面积进行确定,仅以假设条件下评估房地产市场单价。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意见评估;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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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管理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