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5篇材料]
山西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机电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规范机电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机电工程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机电工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条机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其竣工决算必须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计(审批);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第三条机电工程根据造价额度不同,邀请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由各单位组织,邀请纪检、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
造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由各单位组织,邀请纪检、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机电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四条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机电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等各项事宜双方已达成一致或已处理完毕;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要求整改的问题已落实;
(五)竣工文件按附件2的内容中第
三、
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要求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附件5的内容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机电工程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单位单位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第十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自检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质量抽检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上报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附件3的格式签署“机电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附件6的要求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机电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单位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以上公式中的投资额原则上使用核实的结算价,但当结算价暂时无法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无论采用核实的结算价还是招标合同价,计算时各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均应统一。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90分的为合格,小于9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机电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附件4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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