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献杰谈交通肇事逃逸案形成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
【文献号】
1-10093【报刊名称】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主办单位】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issn号】
1008231x【cn号】
321506【卷期号】
200001【出版日期】
20000120【分类号】
d631【分类名】
公安工作
【标题】
论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及防治策略【作者】
汤三红
【作者简介】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龙潭校区交通教研室讲师
【内容摘要】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有:行为主体是道路事故当事人的某一方;客观方面,当事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主观方面,当事人为逃避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客观原因有: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偏低,道路交通管理落后,宣传教育工作缺乏力度,对道路交通肇事打击不力;主观原因有:法制意识淡薄,道德水准低下,不良的心理状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防治策略有:进行有针对性教育的同时,尽快构建严密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侦控体系,采取多种措施,完善制度,并依法严惩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提高侦控科技含量。【关键词】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正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机动车数量高速增加,道路交通活动日趋频繁,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负面效应——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长,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也呈上升趋势。1998年全国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比上年继续增加。据统计,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1499起,造成5928人死亡、6767人受伤,直接造成经济损失2731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7.0%、4.7%、13.2%和6.4%。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增多,不仅给受害者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地扰乱了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现在,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已经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现象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开展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研究,剖析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成因,探讨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策略,就成为交通管理机关乃至于整个社会的一项急迫课题。本文想就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特点、形成原因、防治策略等作些粗浅探讨。
一、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与特点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为了逃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而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构成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是:
从行为主体看,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一方。也就是说,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才能构成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而且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成为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有些同志把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仅仅界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员,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事实上,车辆驾驶人员以外的当事人也可以成为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当然,也不能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作扩大解释。对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如现场目击者、乘车人等,就不存在逃逸的问题。
从客观方面看,当事人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当事人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企图摆脱或隐瞒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关系。因此,不能仅仅理解为只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才能构成逃离的现场。笔者认为,当事人在受到公安机关的监控之前都可以构成逃离,例如,在送伤者去医院的途中。虽然此时已不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但此时当事人若弃伤者而离去,仍应按逃离论处。
从主观方面看,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而故意离去。这里关键是两条:一是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法律责任;二是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即当事人明知自己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关系,为了摆脱或掩盖这种关系而实施逃离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确实不知道自己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则不能构成逃离。当然,这里的直接关系不是以当事人自己认为有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前提的。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自己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借口而离去,这种行为仍应认定为逃离。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仅有自己严格的内涵和外延,还有自己的特有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凡是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都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相关的。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就没有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当然也不是所有道路交通事故都必然导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实际上,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种恶性歧变。按理来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是作为交通主体的行为人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但为什么会出现置道路交通事故和伤者不顾而逃逸的恶性歧变呢。这是我们所面临的必须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继而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恶性歧变,除了有其客观因素外,主要是由于逃逸者自身的主观因素所引起的。
突发性。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都具有连续、迅速的特点,这就是突发性。所谓连续,就是指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发生一般都是紧随其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有的甚至在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之后的数秒钟之内,当事人就作出了逃逸的决定并付诸实施。所谓迅速,就是指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远离现场,以企图摆脱和隐瞒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关系。归纳起来,就是一个“快”字。
隐蔽性。大量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都是在人员、车辆相对较少,逃逸者自以为不会被发现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是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隐蔽性特点。例如,道路偏僻。夜间、恶劣的天气等就为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提供了具有隐蔽性的环境条件。逃逸者与伤者之间互不相识也是隐蔽性的一个表现,这主要发生在外地车辆的驾驶员身上。另外,隐蔽性还表现在破坏、伪造现场、毁尸灭迹、变换逃逸方向、整修车辆等方面。尤其是整修车辆,这几乎是每个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逃逸后都要实施的行为。因为逃逸者很清楚肇事车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多少都会在车辆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留下一些碰撞、碾压等痕迹物证。为了消除或掩盖这些痕迹物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都会实施冲洗、修复、更换、喷漆等一系列整修车辆的行为。
慌乱性。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突发转而又立即实施逃逸,这对任何一名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来说,无疑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刺激,从而产生紧张、恐慌、焦虑等失常心理,以致在逃逸过程中表现出顾此失彼等各种反常行为,甚至继而发生新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
(一)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原因的基本观点
1.研究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原因的地位。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形成原因,应该是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进行研究的重点和必须切实掌握的核心问题,因而成为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进行研究探讨的最基本、最复杂、最动态的课题。当然,它不是研究的唯一问题,归根到底是要通过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原因的探讨,寻找有效的对策,从而达到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预期成效。
2.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是一个原因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的因果联系是普遍的、客观的,它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从狭义上看,原因是指直接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这种现象与某种现象之间具有必然性、普遍性、不可逆转性和不间断性。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是引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现象中最重要的现象,消除了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也就消除了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现象。从广义上看,原因除了包括直接原因外,还包括条件。所谓条件,是伴随着原因影响结果的现象。条件也是一种原因,是第二位的原因。条件对于结果的出现,不是必然的,然而是必要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都是在一定的原因和条件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笔者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从狭义上严格区分原因和条件比较科学合理,它有助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员分清主次、抓住要害,从而准确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责任以及有多大责任。而把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和条件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作为一个原因体系去把握,较为科学合理,它有助于从整体上治理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对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防治具有重大意义。
3.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的相互关系。主观与客观,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所划分的一对范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产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在整个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原因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即把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个社会现象,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原因是首要的、第一位的;而从具体的个体上看,即落实到某个具体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上,则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原因是首要的、第一位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客观原因
三、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每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有些甚至是巨大的损失。按照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将承担一系列的不利后果,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即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都与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例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处以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就直接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特别是当前个体车辆日益增加,在保险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考虑经济因素而实施逃逸的比重不断呈上升趋势。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普遍感到最难的就是损害赔偿的调解,特别是个体汽车和“五小”机动车肇事后,经费就更难以到位,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由于经济原因而逃逸的可能性。
2.道路交通管理跟不上。科学严格的道路交通管理,有助于道路交通畅通、安全的实现,也有助于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然而,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驾驶员队伍缺乏科学的管理。管理方法简单,流于形式。目前驾驶员的结构发生了许多变化,如驾驶员的低龄化、个体化,非职业驾驶员比重增加,“五小”车辆驾驶员急增等。对这些在新的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都还缺乏针对性的研究,都还没有能提出相应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对策,以致于陷入忙于应付的被动局面。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驾驶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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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为了有效地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发生,公安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经常性地开展联动整治活动,主动出击,清查积案,实行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并举、源头管理和路面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以加强路面控制为主。对过境车辆、“五小”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进行重点查处。通过经常性的整治,从而达到防患未然的目的。【责任编辑】
孙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