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献杰谈交通肇事逃逸案形成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

文章标题: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危害原因及解决策略

近些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多、国家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物资流动也越来越频繁,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于事故发生后,就会面临着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加重了对肇事逃逸当事人的处罚,但当事人或车辆逃逸

的现象仍是屡见不鲜。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者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离现场是主观上的故意;肇事者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已经对当前的交通秩序造成了危害,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侥幸想得以逃脱,体现了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违法性和故意性。其造成的危害是:

第一,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或因此而死亡

第二,由于肇事人逃逸,受害人应得的赔付不能到位,给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某种程度上是事故处理群众上访的重要诱因

第三,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交通肇事者之所以逃逸有其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是当事人害怕受到法律的追究,不愿承担赔偿或治疗费用,但因发生事故后由于恐惧心理而不知如何做时,就不经思考地选择逃逸,在这类案例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在客观方面,一是行为人处于非正常的驾驶状态,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扣留证件期间驾驶车辆,或是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动机;二是车辆的手续及合法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所驾车辆是套牌车、报废车,或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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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机动车保险制度。车辆保险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项

赔偿得以到位的重要保证和支持,目前国家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较以前有很大的提高,客观上增加了交通肇事人的赔偿责任,一些驾驶员正是因为车辆未按规定按保保险,害怕高额的赔偿和严厉的法律追究,最终选择了逃逸的道路。因此,一是国家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保险制度,提高车辆的入保率;二是及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拓宽事故救助渠道,使逃逸

案件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减少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