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法律探析的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并无交通肇事逃逸罪这一罪名,而是把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交通肇事逃逸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另一种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应在刑事法上单列一罪名。该犯罪的产生有经济、意识、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必须采取有针对性地措施,提高破案率,加强预防工作。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侦破预防
近年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全国城乡道路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但是,迅猛增长的交通需要与落后的道路基本建设之间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其中,驾驶员肇事突出。以2008年为例,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占交通总事故的91.3%。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占较大比重,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普洱市思茅区为例,2008年思茅区内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83起;2009年思茅区内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92起。
事实表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人身伤亡;与一般交通事故相比严重地侵害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交通权益。此外,它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在:第一,行为人对因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所存在
1的危险履行法定的抢救义务,极大地加剧了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统计表明,有效的现场救护能降低20%的致死率。其次,转嫁了经济损失的责任被害人及家庭因得不到经济赔偿而人亡家破,实行第三者责任和交通肇事强制法定保险的保险公司要为逃逸者预付伤者抢救期限间的医疗费,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损失也得不到赔偿。第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侵犯了国家正常的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第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悖于人道主义原则,直接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五,交通肇事犯罪的大量发生直接影响社会的公众交通安全感,加之其主观恶性较大,影响恶劣,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有不良的作用。
为了维护国家的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不断上升且侦破的整体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对其研究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特点、原因作一些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侦破和预防对策。
一、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及特点和规律
我国《刑法》并无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提法,而是把逃逸肇事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于是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2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另一种犯罪,在刑法上应单列一罪,是因为:一罪区别于其他罪,根本上决定于该罪在犯罪构成及其危害结果诸方面于其他罪存在的差别。交通肇事逃逸罪有自身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特征。其区别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在交通肇事过程中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逃逸之后,其主观状态则由过失转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仅表现为过失。因此,两罪在主观方面是截然不同的,交通肇事逃逸罪比之交通肇事罪,其主观恶性要大得多。
(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包括交通肇事的作为方式和逃逸行为的不作为方式。此不作为方式指交通肇事行为人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现场抢险救险、现场救护、报警及现场保护义务。而交通肇事罪其客观方面仅为作为方式的交通肇事。
(3)从犯罪客体来看。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所侵害的不仅是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更重要的是国家正常的交通安全管理秩序。而一般交通肇事犯罪,其客体仅为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从犯罪的危害性来看。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因其主观性较深,有着比一般交通肇事罪更为严重的危害。它不仅直接损害国家和人民
3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公众交通安全感,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后,为逃避法律责任,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而逃离现场的行为。有关部门应根据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确定其相应的刑罚措施。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着不同于其它犯罪的特征:
1、犯罪人方面。发生逃逸的大多是中、青年人胆大心粗,易出事故,事故发生后顾虑较多,侥幸心理也特别重。以普洱市思茅区为例:2008年抓获的5名伤人以上肇事逃逸案件中的人员全部都在20-40岁之间,且男性比例为100%。大多数逃逸肇事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守法意识较为淡薄,对自己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害怕法律制裁,幻想能够逃避罪责的心理促成了逃逸的发生。
2、肇事车辆方面。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多为外地过境的运输货车和无号牌的车辆。由于是过路车和没有号牌的车辆,为他们逃逸提供了条件,并且这些运输货车大都没有投保险,为逃避责任而逃逸。
3、逃逸肇事环境特点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时间条件。逃逸肇事犯罪多发生在行人、车辆稀少的夜间、凌晨及午后。思茅区的统计数字:夜间40%,凌晨50%,午后10%。思茅区2008年有70%的逃逸犯罪发生在此时段内,此外,发生在白天的逃逸犯罪亦有上升的趋势。
4空间条件。逃逸犯罪绝大多数发生在乡间偏僻公路、城郊公路等偏僻干线以及无照明或者行车条件不好的道路上。思茅区2008年有60%的逃逸犯罪发生在此路段环境下。
气候条件。逃逸肇事犯罪大多数发生在阴雨天、雾天,在此气候条件下,车辆行人稀少,能见度低,肇事车辆易于“安全”逃离。思茅区2008年的统计数字表明,25%的逃逸事故发生在此天气情况下。
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产生的原因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后面深刻的根源,掌握其犯罪规律,通过改变犯罪条件和相关因素,设置抑制因素,搞好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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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9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其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公正调解以责论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肇事驾驶员对承担不合理经济赔偿的顾虑。
4、管理预防。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针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特点,改善工作,对易于发生逃逸的人车路等因素,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在路面勤务中,要坚决取缔无牌无证车辆上路,严肃查处假冒伪造车牌证的行为:要加强对个体车辆、承包车辆、外地籍驾驶人的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办法,对这些“易感人群”采取相应措施;要加强对汽车的管理,建立交通情报员,提高监控能力;要加强与相临地区职能部门的协作,有效打击过境车辆的肇事逃逸犯罪。
5、环境预防。提高交通环境的安全性,遏制肇事逃逸犯罪的发生。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鼓励见义勇为。一方面使肇事逃逸犯罪的发生失去合适的条件;另一方面使公安机关接警迅速,提高侦破水平,积极消除有利于逃逸的环境,使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无从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