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样例5]

第一篇: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当前检察工作讲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今后开展检察工作的主旋律和基本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一切无疑对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当前,在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进程中,一些严重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有明显上升势头,且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与其说是因为那些生产经营者的胆大妄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倒不如说是因为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出现了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能力低下、执法不到位、不依法行政以及刑事司法缺位所致。发生上述事件,不能将问题简单地归咎于某一个地方、某一个执法部门和执法者,而应该从更深的层面上反思行政执法体制性的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能否及时将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如果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随意性太强,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受经济利益驱使,搞“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甚至个别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就势必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以致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严重混乱。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拥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独立国家权力。为了使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能够统一正确实施,在监督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就应当担负和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是其法定职责所在,也是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

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和监督不力的原因

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尤其是对行政执法部门有罪不究、有案不移、搞“以罚代刑”的监督工作,依然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

举报案件线索少。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问题主要发生在行政执法环节。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移送或者不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司法机关便很难发现此类案件。一方面,作为被处罚的当事人本来已经涉嫌犯罪,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较轻的处罚后(相对于刑罚而言),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本人自然想息事宁人。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作罚款处理(为主要形式)或作其它形式的处罚,通常都会受到部门利益或者经济利益的驱使,得罚便罚,加上行政执法人员自身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意识淡薄等因素,往往会在执法人员心中形成案件已经处罚过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不移送也无所谓的心态,因此便不会再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了,这也是“以罚代刑”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

监督手段不足。从当前情况看,对市场经济领域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搞“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发现犯罪线索后不向司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的手段目前只有两种,一是通过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但此类案件从统计来看,因“以罚代刑”而受到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如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件非常少,比例也小。二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当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司法机关时,检察机关发现之后,可以实施立案监督,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但是发出的检察建议不被采纳,音信皆无,检察机关应如何。

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几点设想

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经常性联系的工作机制。在建立联系机制上,可以成立一个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监督保障协调机构,各组成部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保持经常性的相互联系。通过召开定期联席会议等形式,保障监督行政执法。为增强监督的效力,地方党委、政府可以以文件的形式,或者由地方人大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案件时,特别是对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由司法机关依法查明犯罪事实后,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同时,协调机构将有关工作制度、保障措施及有关责任追究制等引入规定之中,予以规范,以确保专门监督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转。另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利用行政执法机关查办行政案件须公示公开的特点,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并把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入到检察监督上来,有了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广泛性便可大大加强。

加强行政执法检查,把执法责任追究制真正落到实处。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检查、调查权,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出于维护国家行政法律统

一、正确实施的目的,经过地方人大立法后或者依据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当地政府的法制部门、审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的监察机构等,进行执法检查。完善立法。这是解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不力的根本方法。国家或地方人大应尽快完善立法,及早制定、完善有关落实检察监督权实施的具体法律法规。按照“公权无法律授权不可为”的司法准则。只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才有法律依据,才不再仅仅是依靠党委、政府建立的联系制度或者协商制度来完成任务,检察工作的开展才更有力度。

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经常最普遍的管理活动,可以说,行政执法活动执法频率最频繁,涉及领域最广泛,关系公民的权益也最经常、最直接、最宽广。应进一步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真正做到依法执法、依法行政,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目标。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一批当前急需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注重立法质量,使所立之法具有超前性、预见性、导向性和稳定性,还要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同时,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造成法律法规打架和职权交叉现象,从而影响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彻底实现政企分开。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和整个社会的活力与效率。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以及同一部门不同层次之间的职责权限,改变行政执法“上下一般粗”的状况。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从而实现行政权的规范运作。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首先是严把执法部门进人关和执法资格审查关。其次,要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明纪律,赏罚分明,形成良好的用人机制。最后,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他们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完善执法监督体制。一是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实行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制化。只有通过立法规范监督活动,才能保障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才能实现依法监督,确保监督真正有效。二是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行

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已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则。我国内部监督机关(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作为行政系统内部专门监督行政的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这种监督体制使得监督机关地位不够独立,容易受到来自行政系统内部的干扰和影响,因而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机关的地位,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能够排除一切干扰因素,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做到大胆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定位必须由权力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职能应主要集中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该集中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在市场机制失灵的地方,政府必须到位,以弥补市场的不足。目前,重点是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纠正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使政府、企业都能明确落实到各自的位置。

(一)转变行政立法理念,健全行政法制体系

首先,行政立法必须树立“法制统一”的理念。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

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和谐。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体现在法律制度建设上集中表现为“不抵触”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其次,行政立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社会的和谐是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行政立法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尊重人权、爱护群众、依靠人民的精神渗透到法律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贯穿到行政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当然,“以人为本”的行政立法理念必须有“人情化执法”理念相对应,才有助于身处弱势的当事人在不受精神强制的情况下充分表达意志、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律机制的和谐运行。此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政立法必须树立“制约权力”的观念,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管理”,而是限制权力的滥用、规范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权利。

(二)积极培育公务员的行政法治理念

有了好的制度、好的法律,最终还是要靠人去执行。自古以来,为政在人。正如王安石所言:“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没理”。公务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实现制度约束之下的公务员依法办事,是我国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首先,要切实转变和彻底消除公务员的“权力本位”和特权意识,使之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公正执法和行政执法即服务于民的观念,要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大力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其次,行政执法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其专业性、法律性都很强,因此应当考虑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化的措施,要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培训考试等方法使行政执法人员真正成为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奉法者”。与此同时,必须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察、督促甚至制裁的力度,坚决清除行政执法人员中极少数素质低劣的害群之马。

(三)消除传统行政执法“单边主义”思想,健全行政执法参与机制

“政府是为了保障权利而设置的”,“政府没有任何权利,它是许多个人为了保障他们自己权利的目的而选择的代表团体”。既然行政执法权来自于公民权,公民权是行政执法权所追求的目的和需要保障的价值,那么行政执法权必须依全体公民的意志而行使,服务于公民,受公民监督。因此必须消除传统的行政执法“单边主义”思想,建立执法主体和相对人的新型双向关系。在双向关系中,一方面强调行政执法机关不是法治的最高主体,而是法制的客体和对象;另一方面强调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来自行政相对人的反向作用促使执法者改变着执法姿态、改进着执法作风、改善着执法局面。相对人对执法者的反向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双向关系获得了程序制度的充分支持,相对人通过行使陈述、申辩、质证、听证等程序性权利,

加强了与执法者的对等、对话和合法对抗,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参与性和民主化。构建新型双向行政执法方式,有利于防止执法权力专横,有利于实现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

(四)构建科学、民主、高效的行政执法程序

执法程序是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保证,只有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执法程序,才能杜绝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应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法律体系。包括: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处理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合同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等;另一方面,要确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制定与实施的制度保证,因而必须尽快确立与完善。主要包括:咨询制度、调查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时效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记录和决定制度、救济制度等;加强对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研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条件成熟时,及时着手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程序是法律机制和谐运行的轨道,建立健全执法程序就是要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处罚标准化、执法操作有序化、执法检查经常化、执法监督制度化。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最终走向腐败。严格行政执法,必须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改革现行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以法律形式确定、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专项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法律地位;确定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分工、监督方式和程序,理顺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健全行政监督体系;改变现有监督机构的从属性,监督机构不应被监督对象所领导,应实行越级监督;加强预防监督,把监督放在事前,事中,不能只重视事后监督,监督关口前移,争取监督效益的最大化。

在加强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方面,首先应着重强调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其次是改革司法机关的监督。一方面是“解放”司法审判权,从体制上给审判机关以完整的人、财、物权,让审判机关没有后顾之忧、无私无畏地行使审查权,监督行政权力的运作。另一方面是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将《行政诉讼法》排斥司法审查的四大事项尽快纳入审查范围,建立起我国的司法审查机制。(司法审查的四大事项: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行政终结裁决行为)第三是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以敏锐、直接、传播范围广泛、反映问题迅速的特点而成为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行政公开,政府接受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对行政行为的报道,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这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现代民主的重要标志。

在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方面,必须加强行政自律。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错案追究制、行政管理公示制、评议考核制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和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理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同时,监察、审计等专职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能,恪尽职守、敢于碰硬。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完善内部自控体制,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第二篇: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制度的调研思考内容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制的最主要环节之一。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系列不规范执法,不依法行政的问题和矛盾,严重影响执法队伍形象,不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产生这些问题的。­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在于对执法环节中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有效的监督,权利与责任脱节。努力推动规范执法,从法律制度,政策、方法等诸方面加强改进对行政

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尽快形成科学高效的执法监督新机制,乃是改善行政执法,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关键,这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执法监督等诸多环节;而如何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乃是最主要的一个环节。所谓执法,即广义的行政处理行为,包括行政许可、确认、检查、处罚、强制等多种行为方式。行政执法面广量大,涉及诸多利益因素,是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主要环节,也是研究依法行政的一个主要课题。近年来,从省交通厅到无锡市交通局对依法行政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执法的文件,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较以往有大幅度的进步,但要实现行政执法的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执法行为,还需要在加强和改善执法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上不断探索,积累。­验。鉴于此,笔者拟对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因进行调研分析,并就如何完善监督机制,改进行政执法,实现依法行政提出若干思考。

一、规范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

近年来,全省各级交通部门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苏建设纲要》和交通部《全面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契机,认真实施法治交通战略,转变职能,改进方法,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得到增强,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法治交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滥用职权,执法行为随意性太强等现象至今仍程度不同地在许多地方存在,主要表现在:

1、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由于一些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法制观念差,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水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少数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执法不严,不作为和放弃职责,不依程序执法,随意性大,以及滥用执法权力,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甚至采用引诱、欺。­等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等问题时有发生。

2、存在趋利执法倾向。少数执法单位由于受到利益驱动,而背离正确的执法目的和价值取向,违规取证,抢证规费,乱处滥罚,与民争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交通执法形象。

3、重复执法矛盾很多。由于交通执法分散,而出现的多头和重复检查处罚等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加大了执法成本,另一方面又带来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满,社会反响大。

二、存在问题的。­因分析

造成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主要。­因之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受不受监督,如何进行监督,有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怎样限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防止对当事人的侵权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一段时间。目前,在行政执法行为中,除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比较薄弱。

(一)从执法环节看,主要。­因在于。

1、由于行政执法本身的特点,即行政执法不仅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主体多,执法依据的层次和种类多,而且执法程序富有弹性,执法结果不够稳定,同时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和利益密切相关等,因此,执法的困难较多,纠纷较多,容易失误,不易得到相对人很高很一致的评价

2、制度、政策方面的缺陷和弊端对行政执法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不合理的部门利益驱动,执法程序规定不完善,考核和奖惩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等

3、执法人员认识上的滞后对行政执法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一些执法者缺乏“执行法律”和“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只看重“行使权力”而忽视“履行职责”,在观念上是权高于法,利重于法,人情大于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怕被复议,怕当被告,怕担责任等

(二)从执法监督环节看,主要。­因在于。

1、执法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d­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等。

2、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主要表现为。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做到。­常化、制度化、实体化,对上级部门的

第三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浅析文章标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浅析

随着我国“市民社会”的初步建立和日趋成熟,民事主体循利而动,在民事活动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不惜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有资产流失、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行业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谁来代表国家和公众提起诉讼。目前,对于追诉

民事主体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问题上,我国法律在由谁作为诉讼主体行使诉权尚处于立法的“真空”状态。这种立法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某些当事人通过民事、行政活动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既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也不利于法律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诸如上述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发生后,因为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或有关主体不敢起诉、不愿起诉,无力起诉、起诉不力,而使得国家、社会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由此可见,在我国建立保护因当事人违反行政法、民商法等私法而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公益诉讼制度,并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立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以下,笔者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公益诉讼的起源和概念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的程式诉讼中有关于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划分,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乃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到了近代,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均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可以上诉。在英美法系,公益诉讼制度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另一种是由私人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个人的利益,以国家名义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

我国对于公益诉讼的定义,过去讨论较少,现行法律中也无任何规定,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此也没有明确统一的认识。我国诉讼法只规定有共同诉讼、代表诉讼和代理诉讼,除此之外,没有从诉讼的效果或诉讼的目的上划分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笔者认为:所谓公益诉讼,应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有:

1、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私益诉讼是因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引发的诉讼;公益诉讼则是因保障国家或公共利益而引发的诉讼

2、公益诉讼包括基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利益而产生的诉讼即我国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国家公诉”;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民事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和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后者在我国立法上处于“真空”状态,本文的“公益诉讼”特指排除“国家公诉”外的公益诉讼。

3、公益诉讼应当包括公益民事诉讼和公益行政诉讼

二、赋予中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的合理性

(一)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诉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将是一种抽象权力,而法律监督本身将必然是无力和苍白的。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对一切法律活动有权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是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均是为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最突出、最主要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把被告人(刑事被告人、民事被告人、行政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提供给法院,要求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并对审理的过程及裁判的结果进行监督。刑事案件由于直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安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诉讼的诉权。对于检察机关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对行政、民商事的法律监督,法律应当同等的赋予其相应的诉权。唯此,当民事主体通过民事行为、行政机关以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能够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提起诉讼,以达到起法律监督的目的。

(二)将公益诉讼权赋予检察机关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公益诉讼权从性质上属于司法范畴,将其赋予司法机关行使理所应当。我国的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审判机关即法院和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院。若将公益诉讼权利赋予审判机关行使即由法院主动追究违法行为者的责任,必将违反“不告不理”诉讼基本原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3、考评方法信息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电子政务的飞速发展,数字化的评价体系已经出现,因其摒弃了传统评价体系逐个进行与手工操作的不足,为优化行政执法评议体系提供了契机。建立数字化的行政执法评议体系不仅会提高执法评议的工作效率,而且为公众参与执法评议工作搭建了技术平台,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的在线投票、民意调查、执法投诉等参与执法评议过程,并影响评议结果,从而保证评价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

(三)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只有运用惩罚,才能使个人的行为变得较可预见。”要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效用,就必须改变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疲软现状,必须动真格。一是整合责任追究主体力量,将政府法制部门、审计、监察、权力机关的监督手段和监督内容进行规划整合、增加责任追究的合力和效能;二是将执法责任制由传统的单纯事后监督并追究责任,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并追究责任;三是切实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紧密挂钩,与各级执法机关领导的政绩和奖惩挂钩。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占有相当分值,作为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考评结果,严格执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