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五篇材料]

第一篇:公路局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劳务队伍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渝劳社发„2006‟51号及渝交委路„2012‟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民工安全。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三条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公路局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民工上班登记和工资发放台帐,完善领款签字制度,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至民工手中。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公路局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资支付和保障制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积极推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健全和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工资支付制度、日常监管制度和执法查处制度,通过严把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和民工工资支付等环节,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民工工资的拖欠。

一、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民工工资保障金应作为招投标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中约定从收取总承包合同价的2%的现金作为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公路局设立专户储存或进行单独财务核算;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公路局有权终止合同。

二、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立即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对劳务企业用人详细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及时监控。在实名制管理中,实行企业总包负责制的原则,总包单位必须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负责,总包单位必须对每个工程项目设臵民工管理员,对各分包方农民工的身份、劳动合同签订、出勤、工资计量、支付等情况随时掌握。

第六条严格规范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一、施工企业应当预支民工基本生活费用。使用民工工作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种,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结清一次工资;工作期限不到1个月的,

必须在工作结束后3天内支付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遇春节时,企业必须在春节前结算清民工的工资。

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0元/人〃天。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方预支基本生活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支付给民工的工资应小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给劳务企业的总费用,超出部分由劳务企业自行负责

三、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民工工资管理,建立民工花名册,按月或按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将工资支付给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醒目和固定位臵向民工公示领取工资的时间和地点。

四、劳务企业在得到工程进度款后,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支付给民工。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劳务企业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要求,也可以在支付劳务企业的进度款金额范围内,将民工应得的工资直接发放至民工。

五、认真落实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各施工现场设立民工权益及工资支付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民工的合法权益规定、工期安排、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数额、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防止拖欠的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保障金退还公告地点等。

六、工程完工后,对不再续用的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一次性与劳务企业结清工程款;对不再使用的民工,劳务企业必须一次性与民工结

清工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无民工投诉的,总承包企业持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到公路局申请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公路局经调查核实后,出具•**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通知书‣,由公路局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总承包施工企业。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路局各项目组设臵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民工工资管理全面工作。

第八条施工企业项目部设臵项目部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一、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务工资发放制度

二、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各项台账

三、及时上报劳务队伍管理的各项信息及报表

四、负责本项目劳务队伍的考核、考评工作及进场劳务队伍资质认定,上报准入资料等工作

五、协同各部门做好日常劳务队伍管理及基础资料整理工作,迎接公路局及交通局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九条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凡工程承包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凡出现拖欠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一律由承包单位负责举证核实,若在未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核实举证材料,无充分证据证明民工已足额得4

到工资的,由公路局直接动用设立的工资保障金先行垫付,并在下期支付中扣回补足工资保障金。

第十条完善群众举报处理程序,建立举报案件督察制度。公路局向社会公开欠薪投诉电话,完善值班制度,与交通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民工的投诉。

第十一条加大拖欠行为的处理力度。未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要立即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对措施不落实、执行规定不力、责任心不强、处理不妥当,致使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议交通主管局向全市通报。

第十二条

对出现拖欠民工工资发生闹事,围攻项目组或到当地政府部门上访事件的施工企业,年终信誉考核评价直接降为d级【不合格】

上报市局列入黑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县公路局。

第二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避免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维护企业市场良好信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65号),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市劳发[2007]131号)等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企业工作要求

1、施工企业作为项目部的上级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经常进行督查,必须成立防止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指导并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施工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和制度。施工企业领导要经常深入项目建设一线检查工作,并要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立即督办整改,一旦出现拖欠行为和劳务纠纷时,要积极进行协调,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解决问题,防止事态扩大,矛盾上交。

3、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农民工住所通过公布本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电话,张贴发放维权宣传单等形式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宣传教育

4、施工企业要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防止由于管理疏漏而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工程用款,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筹措资金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新开工项目杜绝拖欠,未发生拖欠的项目杜绝发生新的拖欠。

5、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二、施工企业项目部工作要求

1、项目部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项目部财务室对民工建立民工花名册,并将每个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进行一一核对,然后每月30日各工区将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室,财务室在10日前将民工工资准备完成,并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

3、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经理是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并要求各劳务施工队或包工队推荐1~2名代理人专门负责该施工队或包工队工程计量、结算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劳务承包人每月30日将工资分配方案报项目部审批,待计量结束,张榜公示,民工认定无误后,由业主项目办现场监督,项目部经理参加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必须做好工资发放台帐记录。

4、每期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后,将工资分配名单在农民工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后报业主项目办备案

5、项目经理部认真把好劳务公司结算关,加强责任成本管理,严格分解、明确责任,杜绝劳务协作队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出现。资金无论如何紧张,必须首先保证各工区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并督促劳务协作队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6、项目部发放工资时,记录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要求农民工本人在工资发放册上签字确认,以便于发生劳务纠纷时能够拿出真实可信的证据

7、项目部必须安排一名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将其联系方式报业主,并积极与业主现场代表衔接,共同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兑付过程中的问题

8、项目部要掌握劳务人员的详细登记情况(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登记表应由农民工本人填写,签名画押,本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和家庭住址,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核实并将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立档备案,不得使用无身份证的劳务人员,必须发放农民工维权卡,建立农民工管理档案,含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联系电话等

9、针对建筑劳务市场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加强动态管理,当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及时了解并进行统计上报业主现场代表备案

10、项目部必须编制真实有效的《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应急预案》

三、监理单位工作要求

1、监理单位应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掌握施工企业项目部是否按要求发放农民工工资,对存在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在工程计量,价款支付时应按合同规定扣除3o%的价款,并注明原因

2、监理人员签认价款要及时准确,在权限之内对工程计量、变更等注明金额,使建设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地用于工程建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3、若发生拖欠行为或出现劳务纠纷,协调过程中需要监理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协调现场

四、罚则

1、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无论是施工企业项目部还是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把问题解决在现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按合同规定、制度办法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对各施工企业项目部及相关监理单位进行通报

2、业主现场代表发现施工企业项目部在签订劳务合同和兑付农民工工资清单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路局清欠办

3、对信用不良,拖欠严重的施工项目部(包括项目部经理)和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将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将其列入信用不良项目部、信用不良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名单,并对其上级公司进行书面通报批评

五、罚金

1、凡农民工上访至我公司管理处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1万元

2、上访至总公司的,该施工单位处罚1-2万元

3、上访至区管委会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2-5万元

4、上访至市政府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5-10万元

5、在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事态严重,影响较大,以致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处罚10万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在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七日内解决,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解决或不解决的,先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履约保证金和扣留的保留金中垫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从施工单位期中价款中扣回。

第三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项目部首先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分包管理中的欺骗隐瞒;二是在全标段作业区内工程建设显眼位置公布了清欠举报电话0536-6425270;三是计量款再紧张也要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四是项目部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与分包队伍,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分包队伍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分包队伍管理者拖欠情况进行检查,以做到利于监督。

第一条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二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六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条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九条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条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部按各施工队合同工程价款的3%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一条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一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项目部举报:

(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五)用工单位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六)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七)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本公司新建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四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依据丽香指挥部维稳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度

3、本办法适用于丽香高速公路土建施工第九项目经理部各类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行为

4、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是指:

①具有法定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各种合法形式招用输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

②专业分包施工企业(含成建制的作业队、专业班组)招用的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

5、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工费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支付给为其提供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队伍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人工费用

6、本办法所称劳务工工资是指为工程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队伍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开工支付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监督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7、专业分包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工人员名单,并定期提供劳务工作量,由劳务队伍与分包单位项目部共同根据劳务工人名单及核定的劳务工作量进行造表,由分包单位项目部进行监督预审,并上报项目经理部由维稳办主任马勋令负责对造表进行监督审核;合同部负责监督;维稳办负责人马勋令总体监督

8、分包单位劳务工工资支付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由于拖欠劳务工工资引发的各类问题

第三章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选择及合同

9、不得将工程再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10、分包单位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必须将下列事项列入考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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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农民工进场登记表2.农民工花名册3.农民工退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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