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〤〤市消火栓建设、维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责任划分)

市、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四条(权力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设计标准)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建设标准)

消火栓的选用必须是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市道路每隔120米设置1只消火栓,十字路口应设有消火栓,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应同时设置;

(二)消火栓距车行道不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一般不小于5米,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应正对马路;

(三)住宅小区、单位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及位置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第八条(备案与审核)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和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规定)

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临时使用手续)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使用单位应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损失费用。

第十一条(临时使用要求)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当用水单位取水时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

第十三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供水企业。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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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2015年5月1日〤〤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的《〤〤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