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

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0号

2008-12-1常州市政府办公室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图纸文件内容为依据,并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四条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的测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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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划部门按实测建筑面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全部结束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九条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中认定的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登记。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产权登记。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