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独立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区域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防止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所属企业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也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临时用电管理程序

第三条生产、检修施工等需要临时接引、装设的临时用电统称临时用电,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见附件)。第四条《临时用电作业票》的办理程序

(一)用电单位按作业性质到供电单位主管部门审请用电,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的相关现关内容并在“用电负责人”栏签字后交供电主管部门审查。若在生产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前,需先向接引点所在生产车间申请办理用火作业后,再向用电接引部门申请临时用电。

(二)用电接引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措施,确定接引负责人,在临时用电作业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三)用电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存在的风险,负责临时用电过程、使用工器具的管理,要进行生产环境临时用电作业过程风险评价,提出相应风险削减措施,保证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四)临时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作业票》到电气主管部门审批,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送电时间,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临时用电作业票》生效

(五)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由接引单位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电作业票》上签字封票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六)《临时用电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现场供电负责人持有,第二联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供电单位存留。第三章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并满足负荷要求的橡胶软导线,主干动力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

第六条电缆(线)过路必须加套管保护,空中架线高度应满足要求。

第七条电气施工机具应集中存放,电源开关设箱上锁,零散用电电源设铁合开关,电缆接头应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触电措施,不准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第八条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

第九条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15米距离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第十条临时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第十一条在装置区、罐区或其它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应使用与场所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导线),达不到此要求的应限制其使用。第十二条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机械损伤等部位,不准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接线箱、接线盒、插座的封闭、胶圈必须完好,接引导线必须压紧封严,达到电气防爆要求。第十四条手持用电动工具和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作业前应由电工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安全可靠,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专用提泵拉绳(不得用铁丝)。第十六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装设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三)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工具或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必须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生产检修等临时性用电的行灯及在潮湿地点、坑、井、沟或金属容器内部作业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伏。行灯必须带有金属保护罩。

第十八条停产大检修、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分组集中,做好防雨、防触电措施。

第十九条临时用电设备检修应先切断其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第二十条临时用电票有效期不超过半个月,超期继续使用必须提前按临时用电办理程序重新办理用电手续。在炼油化工装置内临时用电应按用火等级办理用火手续。

第二十一条远离厂区车间(站)临时用电,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办理临时用电票,但签发手续必须严格(科室签发人栏目由分管主任签字),措施必须完备。授权要以文字形式并有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电的电源不得直接从接引点的电气柜上接引,接引单位为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源必须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单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加装保护开关后方可使用。第四章职责

第二十三条用电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对临时用电的形式、部位进行确认,掌握本单位临时用电状况,检查用电情况,对临时用电管理负责。第二十四条生产车间:车间现场所有临时用电作业均按用火作业管理;临时用电过程中要检查现场环境安全,出现异常情况,立场停止作业,确保生产正常。

第二十五条电源接引单位:组织对临时用电接引点的安全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制定“临时用电票”的削减风险措施,确定电源接引点,按使用时间送、停电。根据临时用电时间、地点变换要求重新办票。每天送、停电时间按“用火作业票”时间执行,不见用电单位出具的“用火作业票”不送电。对临时用电的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或违章用电有权停止供电,并报告厂有关部门处理。用电结束后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拆除和检查。第二十六条用电单位:对临时用电过程组织风险评价制定削减风险措施,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的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听从所在车间指挥并接受所在单位安全、电气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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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电工必须定期对电器、电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刻维修,检查、维修时必须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7.2、对电路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7.3、质量安全部在各类检查中都应对临时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刻落实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