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福建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福建省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发挥学科发展优势,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攻关,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和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省内具有一定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建设。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分类评估。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本部门或地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目标、研究方向和管理细则,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的支持;研究、上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申报各级各类课题;配合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解决有关的问题。

重点实验室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

第三章申报与建设

第十条申报对象。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拥有相对独立科研实体的企业。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1、研究方向。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并具有开展学科前沿、交叉领域研究的能力。

2、人才队伍。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3、科研能力。科研整体实力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3年内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及横向项目不少于10项,攻关若干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为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若干个获奖成果或取得发明专利,或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4、硬件建设。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其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具有开放交流与提供共享服务的条件。

5、组织条件。依托一级法人单位,且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依托单位能为组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和条件保障。

6、支持和投入。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前3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予以批准建设,并择优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须网上填报《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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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30日印发的《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