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5篇范文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98号令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
第四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
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安置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第七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臵方案,就补偿、安臵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臵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臵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安臵的依据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建造,以后未经改建、扩建,且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方案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臵。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内村民安臵房,实行迁建安臵或者产权调换安臵。迁建安臵是指由用地单位按被拆除房屋重臵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村民住宅进行安臵。
产权调换安臵是指由用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臵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臵的,其安臵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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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臵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征地补偿安臵的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