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
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河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意见》(校科字〔2013〕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按照学科建设规划安排的用于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发展的经费,分为专项建设经费和一般运行经费。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和学校自筹等。
专项建设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学科建设专项,国家、省市财政支持的学科平台建设专项,学校自筹的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建设培育专项等。
一般运行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按照不同建设目标和建设层次并结合绩效考核安排的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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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由学校统筹预算和管理,设置单独核算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建设经费使用范围。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专项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学科平台科研条件的改善,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实验室改造等。
第五条一般运行经费使用范围。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一般运行经费应主要用于学科平台小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重要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培育、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学科平台日常办公运行等,各学科平台应根据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部分预算比例。
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需符合国家、省和我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
1.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2.购置办公用品、科研耗材以及测试化验加工服务等,应提供收款单位开具的明细清单。
3.支付成果发表版面费应提交已发表的论文或用稿通知;支付著作出版费应提供出版合同;支付专利费用应提供专利代理机—2—
构的相关证明。学科所资助的研究成果须对学科研究方向和方向团队建设构成支撑。科研资助标准由各学科具体制定,鼓励向高级别成果倾斜。
4.支付学科成员访学进修费,应提交通知文件、学习计划以及相关发票依据。
5.参加与学科方向有关的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需有邀请函或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收录论文等证明。
6.专家咨询费是指学科、平台邀请的国内外知名专家以会议形式开展学科平台发展论证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凭据应包括专家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信息、专家签名和咨询费额度等信息。
第七条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交通工具购置、非学术性出国考察、捐赠赞助、弥补罚款以及与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不得支付招待费、本学科成员劳务费和讲课费等。
第三章经费使用办法
第八条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拨付到位后,各学科平台应及时组织方向团队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研究制定经费支出计划,研究确定的经费支出计划应经学科平台负责人签字、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报送科技处备案。经费支出计划是学科平台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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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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