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通信管理办法

总则

电力通信管理应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通信机构及运行维护单位有责任共同维护通信网的安全可靠运行

电力通信应为电力调度及企业管理的通信需求提供保障,未经上级电力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接入电力通信网的电力企业不应利用通信电路承载非电力企业的通信业务或从事营业性活动。

电力系统内的电力通信资源为全网调度生产、企业管理所共享。电力通信管理应当符合通信网运行的客观规律。电力通信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组织体系

电力通信的组织体系包括电力系统内各级通信机构和运行维护单位。电力系统应至少设置三级通信机构,包括:

a)电网有限公司电力通信机构,简称网公司通信机构;b)省(直辖市)电网公司通信机构,简称中调通信机构;c)省辖市(地区)供电公司通信机构,简称地区通信机构。各级电网企业应按规定设置通信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报上级通信机构备案。

通信机构应设置通信调度岗位,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经培训,并经有资格的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权接受通信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和维护单位检修人员名单应报相应上级通信机构,上级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名单亦应通知相应下级通信机构和有关运行维护单位。通信机构职责

安全管理

1.通信机构应制定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和分层控制目标及措施

2.通信机构应制定和落实通信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通信机构应按规定负责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中调度通信部分的工作

4.通信机构应编制本机构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落实

5.通信机构应根据《国家电网电力通信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建立通信网运行应急工作体系,编制所辖范围突发事件通信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典型事故处理预案和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反事故措施,并应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调通[2007]17号、电规6.4.7)

6.通信机构应结合电力系统运行特点,在每年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性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7.通信机构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具体要求如下:

a)会议由通信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由第一责任人指定的负责人)主持,通信机构各专业负责人和通信机构安全员参加;会议应由专人记录,且应完整。

b)会议内容应包括。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运行管理的文件;对通信网运行现状、通信事故或重大障碍进行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落实。

8.通信机构应按“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对通信事故、障碍及未遂及时处理、汇报,组织或参与调查分析。标准化建设

9.通信机构应依据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和dl/t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建立电力通信标准体系,制定相应标准、制度,并指导相关运行维护单位制定现场运行规程。通信机构各专业所需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应配置齐全。通信专业的标准与制度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发布。

10.当上级颁发新的标准、反事故技术措施或通信系统变动时,通信机构应及时修订有关的标准、制度,经审批后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专业管理

11.通信机构应参与编制本企业通信网发展规划

12.通信机构应负责所辖通信网的组网工作

13.通信机构应制定对管辖范围内的专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4.通信机构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通信的统计与考核工作

15.通信机构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通信网无人值班通信站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对无人值班通信站进行审批管理

16.通信机构应按照所属公司要求开展通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17.通信机构应根据运行维护单位对设备的评价结果及时申报技改或大修,并结合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做好旧设备的退役方案和实施工作

18.通信机构应负责电力系统范围的电力线载波频率管理和电力调度管辖范围的电力线载波频率分配

19.通信机构应参与电网并网协议中通信部分的审核

20.通信机构应组织开展科研活动,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技术监督

21.通信机构应建立技术监督体系,制定技术监督标准和制度

22.通信机构应负责入网通信设备的技术条件和通信设备选型的确认

23.通信机构应负责通信设备的运行状态评估及退役评定

24.通信机构应负责调度管辖范围通信设备运行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监督工作

25.通信机构应负责调度管辖范围通信备品备件管理状况的监督工作。工作规范

26.通信机构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专业会

27.通信机构应进行通信标准站达标复查,其周期不应大于3年

28.通信机构应编制调度管辖范围通信网年度运行方式

29.通信机构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增或调整业务通道、确定或调整设备运行状态时,应编制通信方式单,并逐级下达

30.通信机构在安排下级通信机构、运行维护单位从事与通信网运行有关的工作时,应编制工作通知单,并逐级下达

31.通信机构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或解决某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支持或配合时,可使用工作联络单进行协调与沟通

32.电力通信设备的检验检修工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履行电力通信设备检修申请工作票手续

信息化管理

33.通信机构之间宜实现通信基础数据信息的共享,逐步构建统一的通信信息管理平台

34.通信机构之间以及通信机构与运行维护单位之间的运行管理工作票(单)应实现电子化流转

35.通信运行日志、设备台账及统计分析宜实现电子化管理

36.通信机构应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通信资源管理,对电力系统内与通信网相关的杆塔、缆线、沟道、设备等通信资源应建立相应的通信资源数据库,并实行统一命名、编码和调配。管辖范围

通信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为:

a)本电网企业使用的全部业务通道;

b)本电网企业负责组网的通信设备(主要指传输、交换、数据网设备等);c)本电网企业内同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厂站内非组网通信设备(主要指通信专用电源、配线架、监控设备等);

d)本电网企业内同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输电线路上的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

e)本电网企业建设的为电网生产服务的全介质自承式光缆(adss)和普通光缆;f)上级通信机构明确由本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设备。

上述b)、c)、d)、e)款中不包括上级通信机构已明确由其他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设备。

通信机构调度管辖通信设备的状态或通道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运行方式或业务传输质量,该设备属上级通信机构的调度许可设备。

通信机构可将其调度管辖或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其调度管辖的厂站端通信设备委托给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该类设备按调度许可设备进行管理。调度规则

各级通信机构在电力通信的调度管理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通信机构应服从上级通信机构的调度管理。

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维护单位应服从相应通信机构的调度管辖。未经通信机构许可,任何人均不应操作该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通信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现场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紧急处理,随后立即向有关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报告。

通信调度许可设备操作前,应经相应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的许可。属厂站管辖设备的操作,如影响到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许可。

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状态或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操作前应得到上级通信机构的许可。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状态或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操作前通知下级通信机构。

在影响一次设备及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调度电话等业务正常运行的通信设备检验检修工作开工前,应得到相应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及值班调度人员的许可,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

通信调度

调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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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辖电力通信网基本情况;

b)新(改、扩)建通信项目投产情况;c)运行指标完成情况;

d)通信网危险点分析及处理预案;e)通信系统网络图;f)各类业务通道配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