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半月一次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检测,每季度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清洗毒后经当地卫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清洗清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当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计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边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申请。同时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池进水管进水能力,水泵的抽水量及连续运行时间、消防贮备水量及生产事故备用水量确定

(二)水池可设在独立的水泵房顶上,也可布置在室外呈地表水也或地下水池,水泵应设在水池水位下

(三)室外在下水滤的溢流水位应高于地面。进水管和水泵的吸水管应设在两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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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可按照建设部、卫生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