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成房发〔2012〕25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2012年3月5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租售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出租、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区划内按规划修建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为建筑区划内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配套设施,其出租、出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使用需求

二、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三、开发建设单位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地址、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承租人、购买人条件等。超过公示期仍无业主承租或购买的空置车位、车库,可以临时对建筑区划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

对外定期出租车位、车库,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当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车库,但出租人应当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四、开发建设单位向本建筑区划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当征得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同意

五、物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及车辆停放管理,依约维护停车秩序。开发建设单位因违规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市)县房管部门报告,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务公开要求,在信息查询平台定期通报车位、车库租售情况。

六、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机构之间发生车位、车库出租、出售争议的,由区(市)县房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协调处理,及时化解矛盾;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七、已经交付使用并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八、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配套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监管,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积极预防和化解纠纷,有效维护建筑区划的和谐稳定

九、本通知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第二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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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年6月1日

成房发〔2011〕42号

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成府发〔2007〕8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有关事宜处理,现将我市成府发〔2007〕86号文件出台后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具体操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21日成府发〔2007〕86号文件出台后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拥有有限产权

二、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储备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计征单价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征单价每年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一次。

四、补交的60%的增值收益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市住房储备部门可根据情况优先回购

六、成府发〔2007〕86号文件出台后批准实施的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上市交

易(买卖、互换、赠与、抵押)或完善产权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市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出申请

(二)对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条件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办理:

1.对申请上市交易的原购房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其申请资料转交市住房储备部门审查,市住房储备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回购。决定回购的,由市住房储备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相关程序进行回购。

2.对市住房储备部门决定不予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申请完善产权的原购房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补交价款的通知单》,载明应向国土部门交纳增值收益价款,补交价款金额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核定

(三)符合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条件的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补交价款的通知单》到市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市住房保障窗口缴交增值收益价款

(四)申请人交纳规定的价款后,持缴费凭证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开具《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的通知单》

(五)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的通知单》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手续

七、房屋性质记载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住房在办理除上市交易外的转移、变更、更正等登记时,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不变

八、军队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办理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办理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号:济房政字[2001]57号

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房产测绘中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办理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双方当事人,持下列资料到预购商品房所在区房管局交易所申请登记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初次办理抵押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批文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3.银行营业执照;

4.贷款人及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他人经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地产估价报告或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二)区房管局交易所进行初审,由市房产交易所审核后,报市房产登记中心

(三)市房产登记中心复核审批后,签发预购商品房的《房屋他项权证》,由市房产交易所发给抵押权人

二、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换发现房《房屋他项权证》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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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郊区(市)县房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