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
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
(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
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竣工资料齐全;
(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
(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四)工程概况表;
(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
(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第二篇: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
(试行)
为了使我市的城市绿地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的轨道,开展绿地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
一、特级绿地质量标准
(一)绿地建设质量标准1.绿地规模
(1)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2)绿地中植物种植应以乔木为主,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绿地面积的70%左右,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具体的绿地建设中各项目所占用地面积比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
(3)道路绿化,绿地率市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其他等级道路不低于15%;道路长度在1000米(含1000米)以上或符合该条道路的规划设计要求。
(4)道路绿化,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80%,其-1-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
(5)立交桥区绿地,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60%至70%。
2.植物配臵
(1)绿地内植物配臵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配臵形式,注重按植物群落结构进行科学配臵,力求以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的形式,扩大绿地的复层结构比例。乔灌花草相结合,提高绿地内物种的丰富度,植物种类(含品种)不低于20种(含20种),非林下草坪所占比例在30%(含30%)以下。
(2)植物规格与密度协调,层次和色彩配比合理。(3)行道树或行列树木应整齐、美观,树间株距符合该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设计要求,高度、干径、树形近似,树木保持直立,无倾斜,观赏面朝向合理。
3.绿地环境
(1)绿地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废弃的线杆、构筑物等设施,无违法广告、牌示,绿地设施完整,绿地整洁率和设施完整率在95%(含95%)以上。
(2)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应以实现永久性绿化为建设标准,以植物造景为主,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其覆土厚度应-2-不低于3米,以符合常绿和落叶乔木、灌木、草坪等不同植物生长对栽植土层厚度的要求,为大乔木的充分生长奠定基础。
(二)绿地管理质量标准
在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中特级养护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和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
1.植物生长
(1)植物生长正常,枯枝干杈现象所占比例低于5%,草坪覆盖率在99%(含99%)以上。
(2)病虫危害景观度在5%(含5%)以下,其中蛀干害虫有虫株率在2%(含2%)以下,黄叶、焦叶和吃花、吃树叶现象在5%(含5%)以下。
2.绿地设施
绿地的给排水设施、护栏、园路、灯饰、路椅、果皮箱及体育健身器械等附属设施,要求完整无损,整齐洁净,维护及时,设施完好率在95%(含95%)以上。
3.管理措施
(1)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须档案齐全,管理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到位,古树名木生长正常。
(2)树木修剪科学、合理,对银杏、毛白杨等具明显主干树种,在保证主枝顶芽不受伤害的前提下,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3-对国槐、栾树等圆冠形树种应注重培养树冠基本骨架,主侧枝先端一致,树冠整齐。
要及时解决树木与行人、车辆、建筑物、电线、交通信号灯及标识等方面的矛盾。
二、一级绿地质量标准
(一)绿地建设质量标准1.绿地规模
(1)绿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2)绿地中植物种植应以乔木为主,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绿地面积的70%左右,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
(3)道路绿化,绿地率市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其他等级道路不低于15%;道路长度在500米(含500米)以上或符合该条道路的规划设计要求。
(4)道路绿化,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80%,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
(5)立交桥区绿地,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60%至70%。
2.植物配臵
(1)绿地内植物配臵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配臵形式,注重按植物群落结构进行科学配臵,力求以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4-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的形式,扩大绿地的复层结构比例。乔灌花草相结合,提高绿地内物种的丰富度,植物种类(含品种)不低于20种(含20种),非林下草坪所占比例在30%(含30%)以下。
(2)植物规格与密度协调,层次和色彩配比合理。(3)行道树或行列树木整齐、美观,树间株距符合该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设计要求,高度、干径、树形近似,树木保持直立,无倾斜,观赏面朝向合理。
3.绿地环境
(1)绿地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废弃的线杆、构筑物等设施,无违法广告、牌示,绿地设施完整,绿地整洁率和设施完整率在80%(含80%)以上。
(2)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应以实现永久性绿化为建设标准,以植物造景为主,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的种植结构。其覆土厚度应不低于2米,以符合常绿和落叶乔木、灌木、草坪等不同植物生长对栽植土层厚度的要求,为乔木的正常生长奠定基础。
(二)绿地管理质量标准
在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中一级养护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和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
1.植物生长
-5-(1)植物生长正常,枯枝干杈现象所占比例低于10%,草坪覆盖率在85%(含85%)以上。
(2)病虫危害景观度在10%(含10%)以下,其中蛀干害虫有虫株率在4%(含4%)以下,黄叶、焦叶和吃花、吃树叶现象在10%(含10%)以下。
2.绿地设施
绿地给排水设施、护栏、园路、灯饰、路椅、果皮箱、及体育健身器械等附属设施,要求完整无损,整齐洁净,维护及时,设施完好率在85%(含85%)以上。
3.管理措施
(1)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须档案齐全,管理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到位,古树名木生长正常。
(2)树木修剪科学、合理,对银杏、毛白杨等具明显主干树种,在保证主枝顶芽不受伤害的前提下,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国槐、栾树等圆冠形树种应注重培养树冠基本骨架,主侧枝先端一致,树冠整齐。
要及时解决树木与行人、车辆、建筑物、电线、交通信号灯及标识等方面的矛盾。
三、二级绿地质量标准
(一)绿地建设质量标准
-6-1.绿地规模
(1)绿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2)道路绿化,绿地率市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其他等级道路不低于15%;道路长度在200米(含200米)以上或符合该条道路的规划设计要求。
2.植物配臵
(1)绿地内植物配臵要求复层结构,乔灌花草相结合,提高绿地内物种的丰富度,植物种类(含品种)不低于10种(含10种),单纯草坪所占比例在50%(含50%)以下。(2)植物规格与密度协调,层次和色彩配比合理。(3)行道树或行列树木整齐、美观,树间株距符合该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设计要求,高度、干径、树形近似,树木保持直立,无倾斜,观赏面朝向合理。
3.绿地环境
(1)绿地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废弃的线杆、构筑物等设施,无违法广告、牌示,绿地设施完整,绿地整洁率和设施完整率在70%(含70%)以上。
(2)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应以实现永久性绿化为建设标准,以植物造景为主,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的种植结构。其覆土厚度应不低于1米或满足该项目的设计要求,以符合常绿和落叶乔-7-木、灌木、草坪等不同植物生长对栽植土层厚度的基本要求。
(二)绿地管理质量标准1.植物生长
(1)植物生长正常,枯枝干杈现象所占比例低于20%,草坪覆盖率在70%(含70%)以上。
(2)病虫危害景观度在15%(含15%)以下,其中蛀干害虫有虫株率在6%(含6%)以下,黄叶、焦叶和吃花、吃树叶现象在15%(含15%)以下。
2.绿地设施
绿地给排水设施、护栏、园路、灯饰、路椅、果皮箱及体育健身器械等附属设施,要求完整无损,整齐洁净,维护及时,设施完好率在70%(含70%)以上。
3.管理措施
(1)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须档案齐全,管理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到位,古树名木生长正常。
(2)树木修剪科学、合理,对银杏、毛白杨等具明显主干树种,在保证主枝顶芽不受伤害的前提下,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国槐、栾树等圆冠形树种应注重培养树冠基本骨架,主侧枝先端一致,树冠整齐。
要及时解决树木与行人、车辆建筑物、电线、交通信号灯-8-及标识等方面的矛盾。
四、三级绿地质量标准
(一)绿地建设质量标准1.绿地规模
(1)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下。(2)道路绿化,绿地率市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其他等级道路不低于15%;道路长度在200米(不含200米)以下或符合该条道路的规划设计要求。
2.植物配臵
(1)植物规格与密度协调,层次和色彩配比合理。(2)行道树或行列树木整齐、美观,树间株距符合该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设计要求,高度、干径、树形近似,树木保持直立,无倾斜,观赏面朝向合理。
3.绿地环境
绿地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废弃的线杆、构筑物等设施,无违法广告、牌示,绿地设施完整,绿地整洁率和设施完整率在50%(含50%)以上。
(二)绿地管理质量标准1.植物生长
(1)植物生长正常,枯枝干杈现象所占比例低于30%,草坪-9-覆盖率在50%(含50%)以上。
(2)病虫危害景观度在20%(含20%)以下,其中蛀干害虫有虫株率在10%(含10%)以下,黄叶、焦叶和吃花、吃树叶现象在20%(含20%)以下。
2.绿地设施
绿地给排水设施、护栏、园路、灯饰、路椅、果皮箱及体育健身器械等附属设施,要求完整无损,整齐洁净,维修及时。
3.管理措施
(1)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须档案齐全,管理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到位,古树名木生长正常。
(2)树木修剪科学、合理,对银杏、毛白杨等具明显主干树种,在保证主枝顶芽不受伤害的前提下,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国槐、栾树等圆冠形树种应注重培养树冠基本骨架,主侧枝先端一致,树冠整齐。
要及时解决树木与行人、车辆、建筑物、电线、交通信号灯及标识等方面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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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交口绿地管理办法[1]交口县绿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不断改善县城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县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县城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县城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广场街道绿地及道路地面绿化。
(二)附属绿地。指工厂、机关、单位、学校、部队等单位以及公用设施附设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绿地:
为县城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四)防护绿地。县城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隔离绿化带、县城组团隔-1-
离带等。
(五)其它绿地。对县城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县城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县城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县城绿地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的绿地,归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
(四)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的绿地,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县城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的绿地,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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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