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水行政行为,促进依法管水,根据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局属各执法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各执法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将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并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评议考核内容如下: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有无投诉情况;
(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考核采取日常监督考核(30分)与集中综合考核评定(70分)相结合,满分为100分的考核标准。
(一)考核标准由局水政法规处制定;
(二)日常考核主要是根据平日的工作交流情况、报送备案资料、上报工作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记载、统计和考核的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赋分;
(三)集中考核采取集中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记录、行政执法卷宗材料等对照考核标准赋分。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还应征求外部意见,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电话、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社会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和征求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意见等。
第八条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被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评为先进的,加5分;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
响的,且成绩较突出的,加5分;
(三)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有创意,且有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加5分。
第九条行政执法年终评议考核由局水政法规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政执法考核将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综合得分90分以上;
(二)良好:综合得分80—89分;
(三)及格:综合得分70—79分;
(四)不及格。综合得分低于70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水政法规处组织被考核机构负责人深入被考核机构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若被考核机构对有关考核分值有异议,请书面申诉函告局水政法规处;
(四)水政法规处形成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考核为不及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凡是年度考核为不及格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ⅩⅩ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水行政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特制定本评议考核标准。
一、评议考核对象
水土保持办公室、河道管理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中心、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市供水管理处和水政监察支队。
二、评议考核机构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评议考核方法
相关单位依据评议考核赋分标准对具体执法人员考核,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各执法单位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分三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以上为及格。考核结果与局争先创优活动挂钩。
四、评议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评议考核按四个方面,实行百分考核。
(一)关于许可审批行为合法性(共28分,每项各4分)
1、未按法律规定程序申请;
2、未按管辖规定审批;
3、审核、论证不适当;
4、提供资料不完整;
5、许可不合法;
6、未按时效规定审批;
7、发证违反收费规定。
(二)关于收费合法性(共28分,每项各4分)
1、未执行法定申报程序;
2、审核资料不完整;
3、纳费未按标准进行;
4、不遵守“缓、减、免”规定;
5、追缴不及时或力度不够;
6、管辖范围不当;
7、手续不完备。
(三)关于处罚行为合法性(共32分,其中①为6分;②至⑤各5分;⑥至⑧各2分)
1、执法主体有误;
2、违法事实不清;
3、证据不足;
4、程序违法;
5、法律依据不充分;
6、处理不当;
7、应受理未受理、应移交未移交;
8、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不适当。
(四)形象建设(共12分,每项各4分)
1、未按公示制度要求,公开执法内容、办事程序、时限等规定执法;
2、接待相对人未做到态度和蔼、礼貌、规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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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区、市、县水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制度实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