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分析

一、《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背景

环境保护税是中国的环境保护税的一部分,它是指与环境有关的政府特有的税收,它具有无偿性、一般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从税收的客体看,环境保护税主要分为间接污染税和直接污染税。按照环境保护税费改革的“税收转移”原则,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大概为:征税对象主要分为: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物和噪声4种污染物;从纳税人缴纳排污费的标准来看:空气和水的污染税以污染量每单位计算纳税单位,固体废物、噪声污染以超过纳税单位的标准数据库为原则。从征税的环节来看,根据污染物产生的种种原因,从生产、排放、消费、资源开采等多个环节,进行生态保护与环境的税收调控。并且还可以根据污染物产生的一些原因以及特点,形成一个包括“开采→生产→排放→消费”等各环节在内的税收体系。

二、《环境保护税》的发展现状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坚持“税负转移”的原则,根据目前污染项目设立征收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污染物的税费。

(一)法律依据从分散到统一排污权收费制度在一般公众观念中是环境法中的一项独立制度,并形成了单独的规制体系。《环境保护法》(试行)于1979颁布,建议建立排污收费制度。1982,中国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随后,前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部门(从环境保护部升级)等有关部门,为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制定了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条例。

(二)课征依据从行政设定回归税收法定排污收费行为虽然可以从环境保护税法、海洋环境保护税法和各种单一污染防治法律中找到,但立法层次上的主导文件并未实现排污收费制度的完整供给。作为行政法规,《条例》实现了排污收费的基本规律,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污染控制和预防要求以及经济、技术条件和国家能力的发展,建立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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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树义,吴宇.论环境法律文化的同质性[j].法学评论,2010(2).

[2]杨开华.论环境法律文化基本原理[j].攀枝花学院学报,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