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水务局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办法
第一篇:xx县水务局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办法xx县水务局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明确公务活动用餐标准,规范公务活动用餐行为,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活动用餐范围
本办法所称公务活动用餐,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发生的公务用餐。
二、公务活动工作用餐规定
本办法中“辖区”是指各单位常驻地,城区范围内办公单位“所属辖区”包含星沙、湘龙、泉塘等三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中具有安排工作用餐或接待用餐条件的单位,要加强对单位食堂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下标准内的工作简餐。无法在食堂就餐或接待的,可按标准和程序,填写《水务局公务工作用餐审批表》或《水务局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凭据报销。
(一)本单位辖区内用餐。局机关及局属各二级机构、工管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属辖区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
(二)本单位辖区外且xx县内用餐。工作人员到所属单位辖区范围以外且在xx县行政区域内参加公务活动,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限额为:省部级120元/人/餐,厅局级100元/人/餐,其余人员8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工作人员在xx县行政区域内(所属辖区范围外)开展日常公务活动,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同意后,可在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在对方单位食堂用餐的,可由对方单位在上述标准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不予审批报账。
(三)xx县范围外用餐。我局工作人员到xx县行政区域范外开展公务活动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接受对方单位公务接待安排一餐,接待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接待一餐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限额内据实结账支付,凭票报销,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四)特殊情形的用餐。应急抢险救灾,临时或集中检查(督查、考核、办案),维稳处突、联合执法、重大警保卫
“两代表一委员”调研等特殊时段的用餐,在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和“谁主办谁安排”的前提下,可报销工作用餐费,用餐标准按照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标准执行。
外出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加精准扶贫、基层挂职锻炼、“一推行四公开”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及缴纳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关于加班用餐。
1、工作日加班用餐。我局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
2、休息日加班用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可按不高于40元的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
三、公务活动接待用餐规定
xx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xx县开展公务活动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按照省部级120元/人/餐,厅局级100元/人/餐,其余人员80元/人/餐的限额标准,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xx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公务活动来客接待用餐,必须在标准限额内安排,按照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标准执行。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标准安排工作餐。
四、工作用餐和接待用餐工作要求
全局各单位及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公务用餐和接待用餐第一责任人,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各分管领导应对分管科室、单位的公务用餐和接待用餐严格审批把关,落实管理责任。
各单位应加强单位食堂等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确保能够提供标准内(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的工作简餐。
各科室、二级机构和工管单位在开展公务活动前,应综合考虑、妥善安排公务用餐,公务活动结束后,按条线原则,结合领导分工,及时填报《
xx县水务局公务用餐审批表》,列明用餐事由、时间、地点、人员、餐费及所在部门、审批人及意见等要素,经领导审批同意,交财务科按程序报账。
各科室、二级机构和工管单位在接待公务活动后,应凭对方单位出具的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公务接待用餐,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按条线原则,结合领导分工,及时填报《xx县水务局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列明接待单位、时间、地点、接待级别、人数及陪同领导及人数、接待总费用、审批人及意见等要素,经领导审批同意,交财务科按程序报账。
各单位要每季度对用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局机关由财务科汇总,按月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五、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县财政局关于规范县属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用餐相关事项的通知》(x县财〔20xx〕xx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水务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宣威市水务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务局公务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凡属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派车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公务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保证证照和随车工具齐全。
第七条车辆按照规定应该配备专用标识标牌的,必须按照规定配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车辆使用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倾斜一线”的原则,严格实行车辆夜间定点停放、出车登记、夜间出车回告和出市申报等制度。
各单位车辆的夜间定点停放地点应报局办公室备案并不得随意变动。凡装有固定标志的公务车辆在任何时候一律不得停放在餐饮及娱乐场所。
第九条车辆日常调度应坚持实行“先急后缓,方便工作,领导优先“的原则。车辆凡离开本市区域和干职工因特殊情况因私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应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各单位机动车辆应该按要求配备专(兼)职驾驶员,报市局审核同意后并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的,应报请市局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驾驶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擅自搭乘非因公出差人员、严禁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外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由非专(兼)职驾驶人员驾驶、严禁不经调度私自出车。
第四章车辆保险、维修和油料供应
第十五条各单位公务车辆的保险统一由市局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局财务股按照《枝江市交通局车辆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车辆的日常小修保养由各使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费用开支由各单位按照市局有关财务开支规定在本单位行管经费或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车辆的大中维修开支达到3000元以上的,应由各单位以书面形式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及预算金额请示市交通局主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批准同意后下达经费开支计划后方可维修。
第十八条各单位公务车辆一律送市局指定的修理厂维修。送修车辆必须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维修,严禁随意扩大修理范围。
第十九条各单位公务车辆的油料供应一律实行ic卡管理,即由市局办公室办理主卡,再根据车辆台数办理副卡,实行一车一卡,限车号、限油站、限油品、限地区、限日加油次数。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市港航、运管、公交、征稽所等单位的用油副卡和费用结算;市公路段、市汽运公司负责办理本单位车辆副卡并负责费用结算。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车辆牌号、驾驶员姓名、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等在半小时之内报告市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管理责任单位和驾驶员应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车辆发生事故,车辆管理单位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日内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民事调解协议、事故车辆修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损失费用在保险公司赔付限额内的,由市局财务股会同车辆管理单位具体办理相关的财务支付手续。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由车辆管理责任单位按本办法拿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局研究同意后处理。
第六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员按违反纪律在全系统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其中每发生一起违规行为,扣发相关责任人员年终奖励500元;属超编车辆的,一律予以收回;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每发生一次,扣发相关责任人员年终奖励200元;造成交通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情况后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违规停放车辆造成车辆丢失的和因私肇事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七条凡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罚款一律由本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违反纪律论处,其经费不予核销并扣除相关责任人员年终奖励200元。
第二十九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报告和未报送相关材料的,由市局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并扣除相关责任人员年终奖励2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水务局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安庆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安庆市以外的公务用车报分管的中心领导批准。
一、车辆管理。水务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机关公务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二、用车原则:
1、保证镇党政主要领导公务用车,镇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予以保障。各办(中心、站、所)工作人员到镇外开会、学习培训或衔接公务的,原则上可安排用车。工作人员到村(社区)开展突击性工作,酌情安排用车。到所驻村(社区)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安排专门车辆接送。
2、用车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报请分管机关的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派遣车辆。到镇外用车应提前1天提出申请,其余应当在2小时前提出申请。
3、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登记制度,平衡驾驶员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未经派遣,驾驶员不得出车。
4、镇工作人员到区外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严禁婚丧喜庆使用公车,严禁将公车借给个人驾驶,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因公在外租用车辆的,必须事前征得分管机关的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租车人自行负责。
三、开车
1、驾驶员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须24小时保持畅通。驾驶员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驾驶员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驾驶员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党政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
驾驶员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等项目,由驾驶员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作为驾驶员考核和续聘的依据。
4、驾驶员不准私自出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除扣发本月出车安全补助每次50元外,并承担其一切后果,视其情况,给予相关处理。
驾驶员因违章驾车或乱停乱放车辆,受到交警或其他部门处罚的,所罚款额由驾驶员本人支付,单位不予报销。
5、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私开单位公务车,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车辆停放
1、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不用车时及时归库,除特殊情况并经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或相对安全的场所。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入库封存,车钥匙交分管领导或党政办主任管理,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出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2、镇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驾驶员本人看护,不准将车辆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驾驶人员负责赔偿。
五、车辆维修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