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关于高压线距民居建筑的安全距离,中国没有明确的距离规定,但是有一个相关的可以换算的标准:民居建筑所处位置的磁感应强度<100微特斯拉,就满足建设标准。经过测算:1kv以下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4米;
1-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6米;
35-1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8米;
154-22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10米;
350-500kv高沿线的安全距离为15米。
以上是从角度考虑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伤害是严重的,况且是在离房屋垂直距离不足5米的情况下,能够感受到电磁噪音。
若从电力安全角度考虑,并考虑大风引起高压线产生风偏,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kv以下:
1.0米;
1kv-10kv:
1.5米,
35kv:
3.0米,
66kv-110kv:
4.0米,
154kv-220kv:
5.0米,
330kv:
6.0米,
500kv:
8.5米。
第二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993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0.4千伏线路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米,1~10千伏为1.5米。此房将原来的平房翻盖成二层楼房,并向外侧延伸了1.5米,造成现在电力线路与房屋挨在了一起。
第三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行等。
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伏以下1.0米
0千伏1.5米
千伏3.0米
110千伏4.0米
-220千伏5.0米
千伏6.0米
千伏8.5米
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后方可施工。
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推。
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迁拆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井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值低矮,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110千伏3.5米40米
-220千伏4.0米4.5米
千伏5.o米5.5米
千伏7.0米7.0米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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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五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不得兴建建筑物;不得种植竹子;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不得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或者清除危险。”法律保护的不仅是电力企业利益,同时也保护国民的个人利益不受侵犯。
《电力法》第53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