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管理的通知
管理的通知
在怀各监理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我站在近期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中发现,个别工地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与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的建筑起重机械不符,现场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设备进场验收时未严格审查,导致来源不明的建筑起重机械流入施工现场并安装使用。为了有效杜绝来源不明的建筑起重机械流入施工现场,我站规定如下:
一、产权备案补充要求
产权备案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前,除提供文件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厂资料证照、购销合同等资料外,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相应部件上喷绘产品合格证编号的证照存档,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应证照必须加盖公章,未提供实物证照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给予办理产权备案。
二、各类型建筑起重机械刷号规定
1、建筑起重机械刷号部位
①、塔式起重机应在操作室内、操作室外壁、基础标准节、普通标准节、顶升装置、吊臂等相应部件上喷绘该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编号。②、施工升降机应在吊笼室内、吊笼外壁、基础标准节、普通标准节等相应部件上喷绘该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编号。③、物料提升机应在吊篮、传动装置、基础标准节、普通标准节等相应部件
上喷绘该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编号。
2、刷号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相应部位喷绘的产品合格证编号必须字体规范、清晰、具有一定的耐水性,编号不得随意涂改、伪造。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的审查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的审查验收,由产权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审查验收表》(附件一)并填写起重机械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审查资料,监理项目部人员负责组织并填写审查核验内容,施工项目部人员参与。
1、资料审查
产权备案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向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以下资料:
①、建筑起重机械文件要求的产权备案资料;②、上次的检测报告;③、上次的安拆前资料审查表及使用登记注销证明;④、租赁合同等相应资料;⑤、进场前的检查、维护、保养记录;⑥、重大维修记录。监理单位应严格核查合同的签章,严禁他人冒签、代签,杜绝未办理产权备案或来源不明的建筑起重机进入施工现场。
2、实物验收
产权单位还应另行提供该建筑起重机械在产权备案资料中的实物证照,便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现场实物比对核验。核验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②、建筑起重机械颜色、外观形态、新旧程度,各相关部件是否配套、是否有明显质量缺陷;③、各
相应刷号部件是否已刷合格证编号。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实物证照不相符,未检查、维护、保养,存在明显质量缺陷,资料不齐全未能补充完整的一律清退不得进行安装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及告知程序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审查验收后,安装单位应向监理项目部及施工项目部提供安拆资质、安拆人员证书、安拆合同及与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应资料进行审查。监理项目部及施工项目部严格按照《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进行审查和填写审查意见并签章,严禁他人冒签、代签。各责任相关单位审查签章后,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将向《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上报告知监督机构责任监督工程师。监督人员应及时核查该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应资料,审核通过后在审核表上签字确认。监理及施工项目部见到审查确认后,方可允许安装单位安装建筑起重设备。
五、违规的处理办法
出现以下情况我站查实后,视其情况严重性将上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上报行政处理。
1、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前的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安装的。
2、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及告知程序,而擅自安装的。
3、各责任单位审查验收把关不严,导致假冒伪劣起重机械在施工
现场安装使用的。
4、未经审查验收、未履行告知程序及审查验收不符合要求,而擅自安装,且监理项目未及时上报我站监督人员的。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审查验收表》
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2014年1月17日
抄送:各县(市、区)质安监站;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审查验收表
产权单位签章:提交时间:
注。①、该表前三栏由产权单位填写,审查表中11项审查验收情况由监理单位负责填写,施工单位参与。②、验收结果属于基本符合及不符合需在备注栏注明原因。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闽建建[2010]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列入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1、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2、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3、经改造或大修的;
4、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5、高度每增加60米的;
6、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三、使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详见附件),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应配合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规定采用仪器测量的项目必须采用仪器测量,检测数据应在现场如实填写。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装单位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1-
监理单位必须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员应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跟踪核查。
六、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七、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测关键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不合格的数量在检测规程判定条件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测人员现场确认整改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测报告》。
八、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按照《整改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自行改换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单机档案,保证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以便核查。单机档案内容包括:委托检测协议、使用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检测原始记录、整改通知单、检测报告和整改反馈单等。
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行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采取不定期和随机抽查的形式,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情况、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件:委托检测应提供的资料和具体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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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托检测应提供的资料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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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
(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
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
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40-qtz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
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
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
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
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
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2、qtz40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80米。
3、qtz63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以及塔吊安拆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各司其职,严格把好塔吊的进场关、审核关、安装关、验收关等各个环节,严格签字盖章验收,确保以上3类型号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符合规定要求。
三、加强塔吊安全性能管理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5、黑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电话:0456—8228732;
16、大兴安岭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所,0457—2126693;
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