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川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搞好我省工业节能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以及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加强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效地发挥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推动我省工业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和重点

第三条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以最大限度发挥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推动作用,解决我省工业节能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为目标,遵循公开透明、保障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

(一)重点工业节能项目。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完成节能目标所实施的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支撑项目和示范项目,省、市节能监察和技术服务体系能力建设项目,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能源合同管理示范项目等给予补助。

(二)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对制定、发布鼓励发展工业节能技术工艺目录和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落后技术工艺目录,开展节能产品认定并定期发布《四川省节能产品目录》等给予支持,对举办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机制推广给予支持。

(三)节能宣传和培训。对以工业节能为重点,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进行集中宣传、开展系列专题采访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节能宣传给予支持。对各地政府节能工作负责人、重点用能企业的负责人、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能源管理、能源统计、能源计量及节能基本知识等培训给予支持。

(四)信息和服务。对节能监测系统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和维护、能源消耗动态监测分析及信息发布体系建设和维护给予支持。对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和监测、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检测和节能诊断、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制定等技术服务等给予支持。对提高依法节能管理能力,制定节能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等相关工作给予支持。

(五)表彰和奖励。以省政府的名义对有关基层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节能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其它与工业节能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五条申请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申报单位必须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项目内容符合“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等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要求,实施后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地方企业向同级经委和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委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汇总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扩权试点县(市)直接上报,同时抄送所在地市经委、财政局);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四川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省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计划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核后,与省经委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省财政厅根据正式下达的资金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资金的手续。相关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或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各地经委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财政局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保证竣工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按计划如期开工建设。

各地经委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进行监督,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十二条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经委要会同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省经委和财政厅。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停止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凡使用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完工报告,向同级经委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自查情况,并出具相关资料和凭证,地方企业的情况由各市、州经委审核汇总后报省经委。

第十五条省经委组织或委托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委、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节能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

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各地经委、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设立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有利于节能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支持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以及《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的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有条件支持生产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和项目等。

(二)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我,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节能示范和试点工程项目。

(三)节能宣传培训。重点支持节能法律体系建设,开展节能宣传、专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以及每年节能宣传周的宣传活动,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

(四)节能信息服务和奖励。重点支持节能信息系统、能力建设以及节能新机制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以及在节能管理、科研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六)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七)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有关支出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上支持范围内的补助和奖励。其中:对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生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8%的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地方配套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项目组织,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技术先进适用。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在行业或地区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

(三)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和物料平衡,建设条件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节能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立全省节能项目备选制度,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直企事业单位可直接上报,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次。

第十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相应级别中介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以及资金到帐凭证;

(六)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七)相应级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八)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九)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省经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和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论证,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由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省经委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节能备选项目方案及年度预算;

(二)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四)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节能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六)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省经委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经委审核并拨付节能专项资金;

(四)组织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审核年度节能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省经委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经委报告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竣工投产后,提供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经委将不定期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该项资金的申报资格等。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国家和有关部门支持安排过的同一节能项目,节能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节能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是指《湖北省“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鄂政发[2008]13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等项目。

第七条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根据节能量,即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50元的标准确定节能资金的分配额。

第九条对于不易直接核定节能量的项目,通过组织专家审查、计算后核定节能量,按照第八条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节能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单纯通过扩大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调整而取得节能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

(二)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

(三)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节能资金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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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