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青科字〔201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加强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以组织应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为核心内容的基地。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本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

(二)瞄准国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等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发展计划中设立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市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及时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

(三)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优先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

第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应当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市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申报。第十六条申请新建市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共性技术研究;

(二)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科研任务;

(三)初步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第十七条申报市重点实验室依照下列程序:

(一)依托单位按照指南要求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主管部门;

(二)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认有关的建设经费后,报市科技局

依托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间,可以市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由市科技局授予标志牌。

第四章运行

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应当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以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三条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市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与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六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条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依托单位应当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市重点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十余个市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评估主要对市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第三十六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青岛市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第三十八条依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市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2001年8月27日发布施行的《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青科政字[2001]16号)及2002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青科基字[2002]4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福建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福建省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发挥学科发展优势,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攻关,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和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省内具有一定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建设。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分类评估。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本部门或地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目标、研究方向和管理细则,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的支持;研究、上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申报各级各类课题;配合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解决有关的问题。

重点实验室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

第三章申报与建设

第十条申报对象。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拥有相对独立科研实体的企业。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1、研究方向。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并具有开展学科前沿、交叉领域研究的能力。

2、人才队伍。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3、科研能力。科研整体实力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3年内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及横向项目不少于10项,攻关若干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为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若干个获奖成果或取得发明专利,或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4、硬件建设。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其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具有开放交流与提供共享服务的条件。

5、组织条件。依托一级法人单位,且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依托单位能为组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和条件保障。

6、支持和投入。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前3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予以批准建设,并择优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须网上填报《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建设期间,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授予“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四章运行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确保不少于8个月。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委员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其中固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的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培养优秀科研人才,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的合理。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资源共享。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认为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认可和依托单位审核,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用主要由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省科技厅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和对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价情况确定经费补助额度。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条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省科技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对若干类别或领域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评估主要是对重点实验室3年来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承担任务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程度等。

第三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为差的,将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对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将予以通报并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间没有明显进步的,将予以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fujianprovincialkeylaboratoryof×××(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例如:福建省亚热带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福建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fujianprovincialkeylaboratoryofsubtropicalresourcesandenvironment(fujiannormaluniversity)”。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30日印发的《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

1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采取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方式,引导带动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省财政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团队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技创新活动、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检查等

第九条省直有关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2是:

1.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重点实验室建设

3.协助并配套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十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3.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围绕全省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

3模。

第十二条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先进的科研装备和良好的科研条件。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实验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2.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凝练,符合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创新发展战略明确,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国内前列。

3.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5人,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其中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5.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

4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具有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大力支持。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

第十三条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总体上应基本满足上列条件要求,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符合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且已纳入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其中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后,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

第十六条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

5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予以撤销。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

3、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

6成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比例应在1/3以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探索性研究和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

7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三十五条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30日

8前,重点实验室应将上年度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七条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考核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差”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八条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机构与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对评估结果为较差类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经费支持

第四十条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结果和评估结果确定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并对新建重点实验室给予引导性支持。

第四十一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四十二条专项经费使用应遵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

9费预算评审办法》和《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对重点实验室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省市共建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英文名称统一为“shanxikeylaboratoryof××”。

第四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省科技厅鼓励并大力支持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等。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晋科基发[2005]66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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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