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管理规定 5.10 第二次评审后修改稿范文大全

第一篇: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管理规定5.10第二次评审后修改稿建设部备案号: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xxx—2010

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

建筑应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0-xx-xx发布

2010-xx-xx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用能结构,提高建筑用能效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建筑节能,按照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节能减排、建设宜居重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地表水(包括江河水、湖泊水、水库水)为低位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表水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供冷和生活热水系统。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应用和使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能源办)具体负责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区(开发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应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建委应会同发改委、规划、水利、航道、环保等部门制定《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布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本市地表水水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布局规划要求,并具备应用地表水水源热泵技术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

第八条

应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进行水资源、取水口布置、环境影响的评估论证,并经市规划、水利、环保、航道等部门的审查同意

(二)市新能源办根据市规划、水利、环保、航道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出具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取水口经

验收合格后应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能效测评和竣工验收,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第九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通过招标或邀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应设置冷、热量及能耗计量装置,并预留检测接口。取水主管道和排水主管道应分别安装计量水表。

第十一条

利用湖泊水(水库水)的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单位应采取可靠的回水和监测措施,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图,标明埋入地下的供、回水管与四周建筑物和现有地下管线的相对位置。供、回水管进入地表水源处应设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不影响河道通航,并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采用闭式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时,放置换热盘管的地方应设置警示牌。

第十四条

水源热泵设备的能效指标应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交付使用前,应进行整体运转和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应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对应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供热供冷和生活热水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市新能源办应组织专家做好技术论证工作。

第十七条

对从事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热泵设备供应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第三章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定期组织进行地表水水质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数据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报市新能源办。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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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