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

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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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