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节能资金通知
各县、区经委(发改委),高新区经发局、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各有关重点企业:
根据省经委《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皖经投资〔2008〕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申报重点
1.节能、减排、降耗、综合利用效果明显,在行业内或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的项目;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和管理,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工艺、新设备的项目;直接为节约能源、综合利用资源、实现清洁生产、改善环境提供服务的项目。
2.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重点支持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3.对现有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线进行改造的项目。
4.国家、省确定的153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条件
除具备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99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必须具有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显著特点。
2.节能项目的年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煤、综合利用项目的资源综合利用量不低于5000吨,节水项目的年节水量不低于2万吨,清洁生产项目要附清洁生产审计报告。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市属企业和区属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节能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节能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3.围绕节能减排重点企业组织项目。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予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类专项资金项目(如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中的一类);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不同企业当年只能申报其中一个企业的项目;当年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不能再次申报;本年度以前已获得中央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未竣工、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
4.各有关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组织筛选、材料准备等工作,于2008年3月2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及有关电子文件报市经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同时发送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