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市建设推进林产业发展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与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林业强市和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林业分类经营为基础,以生态建设和林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林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林业改革,坚持科技兴林战略,开展依法治林,推进林业“四大工程”建设,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全市动员、全民参与、全社会办林业的原则;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和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坚持林业改革连续性、稳定性,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多渠道筹集林业发展资金,以非公有制经济造林为主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林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科教兴林、依法治林的原则。

二、主要目标

3、到2012年,全市森林面积达到130万亩,速生丰产林达到100万亩,森林蓄积量达到50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26%以上。到2015年,全市森林面积达到152万亩,速生丰产林达到120万亩,森林蓄积量达到75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全市林业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建成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绿色的新*。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4、切实管严、管好公益林。依据《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特殊公益林、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三级保护程度,分类区划、分区施策。除特殊公益林外,允许利用重点、一般公益林进行非木质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必要的科学研究;允许进行必要的森林抚育及更新性质的采伐;允许发展林下非垦复型种植业。对重点、一般公益林中的宜林“四荒”、疏林可以进行造林和补植改造。

5、大力发展商品林。鼓励各种经济实体营造商品林。以木材为加工原料的企业,都要营造工业原料林。经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划批准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纳入限额管理,保证限额供应。鼓励在规划造林的村旁、路旁、房前屋后、屯中隙地栽种树木,发放林权证。本着谁造谁有谁受益的原则,采伐林木不受林龄及采伐限额限制。

6、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林龄和经营标准。经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成熟林,可依据规划设计或市场需求自主确定采伐林龄和采伐方式,适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不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耕地上的商品林编制好森林经营方案,按方案可随时采伐,保证限额供应。逐步放宽人工商品林特别是速生丰产用材林的抚育年限、间隔时间、采伐强度的限制,逐步实现经营者按市场需要自主采伐。

(二)继续深化林业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7、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贯彻执行中共*市委《关于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意见》(新委发〔2002〕21号)等文件精神,保护林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8、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也可以将其作价入股及作为合资、合作条件。对没有按转让程序进行林木转让的,要进行清理完善;对群众意见较大,违背公平原则的,要依法进行纠正。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

9、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都要采取有偿转让、股份合作制、有偿分户经营、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确定经营主体,逐步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权和管护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提倡联户和集约经营。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或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形式,面向社会进行流转,保证村民的知情权、优先权。

10、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认真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流转的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出现乱砍盗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发展、规范活立木市场,培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11、在坚持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林地所有权人利用竞价方式公开拍卖林地使用权,竞买者出资买断一定年限内的林地使用权,对“四旁”及屯中隙地、环村林网等比较分散的宜林地,可实行拍卖树坑的办法转让林权,树坑标价向社会公开竟标。在林地使用上,林地所有人要与林地使用人签订合同,坚持谁栽谁有,允许转让、拍卖和依法继承。竟买者在获得林地使用权的同时,由林业部门核发林权证。

12、允许股份合作造林和实行承包经营。坚持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租赁、股份制等多种形式造林。造林后将林地承包给个人经营与管护,按章经营、风险共担,林木采伐后收益按比例分成。

13、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栽树谁拥有、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形成政府、农户、企业、社会共同参与造林新格局。对个体经营的人工商品林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联户经营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的,可以创办私有林场或股份制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采伐限额实行单列。

(三)加强权属管理,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

14、对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依法承包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2)承包或者租赁林地、荒山、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所有。

(3)农户在已经划定的自留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4)农户在房前屋后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5)单位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6)义务营造的林木,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7)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方共有。

(8)对已经合并行政村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原林权权属不变。

1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16、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并登记造册,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及时向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放《林权证》

(四)创建生态城市,推进城乡绿化进程

17、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推进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进程。完善义务植树登记制度、考核制度和领导包绿化点制度,提高适龄公民的尽责率。义务植树实行属地化管理,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市林业、城建、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把造林绿化与建设绿色通道、水利设施、生态恢复、城乡绿化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新建工程要把绿化纳入规划,并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18、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造林,大力搞好城市、村屯绿化。城市建设与城市绿化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规划缺少绿化项目以及绿化未达到标准的,不予审批或验收。城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物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制定规划,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美化、绿化工作。进一步搞好村屯绿化,3-5年内,农村要建成环村林,路旁绿化率达95%以上,村屯绿化率达25%以上。由市林业局制定植树造林和绿化规划及年度计划,确定森林覆盖率目标,林业部门、乡镇政府、城建部门组织实施。

19、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和乡镇负责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强化监管,提高林木的成活率、保存率,保证营造林质量。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植树造林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等经营地区,所属各单位是植树造林的责任单位。

20、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由市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应当按时完成

21、植树造林应当兼顾相邻关系,不得随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林业生产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荒山、荒地、荒坡、荒滩进行植树造林,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23、鼓励退耕还林,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依照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执行,动员广大农民在自己承包的非基本农田造林。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耕地,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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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年签订责任状,将造林、营林、护林和产业发展,以及是否有重大毁林案件、非法征占用林地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坚持定期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任期目标完成好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达到目标,制止滥伐盗伐林木、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不力的,给予批评并追究责任,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54、充分发挥乡镇街在林业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和作用

55、大力倡导全社会办林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区域内林业保护、培育、利用与管理工作,做好林业发展规划。农业、水利、土地、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林业建设的有关工作。工会、妇联、共青团及其他社会团体都要积极参与林业建设。宣传部门要加强林业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生态安全意识。新闻媒体要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