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意见

一、完善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规划

(一)在城市发展规划中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各级规划和教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将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之中,加强统筹,认真实施。

(二)科学编制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市、区规划、教育部门要根据城区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市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各区教育部门要根据规划,为城区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划定义务教育学区。

(三)合理制定城区义务教育设施规划标准。市规划、教育部门要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合理制定城区新建学校的用地标准和建设规模。对于新建居住区,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中小学校。

二、切实保障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

(四)设立城区义务教育用地强制控制线。市规划部门要依据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为义务教育用地划定强制控制线,并作为城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调整强制控制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用地落实到位。城市规划中确定的义务教育用地由政府统一储备。市、区规划、国土资源、教育部门要结合企办学校移交、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和城市零星开发,对占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义务教育学校,依照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合理调整校点分布,采取土地划拨或置换方式,整合或扩大学校用地。对于新开发区的义务教育配套用地,规划部门要在审批建设规划时足额预留,所需资金可向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按开发住宅的建筑面积征收。

(六)强化存量教育用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存量教育资源和资产的管理与保护,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严禁挤占、挪用教育用地和擅自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义务教育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和将用地调整用于其他教育用途的,应由区教育部门报市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需对用地性质进行调整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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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强化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监管

(十四)推进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立法。由市法制部门牵头,市教育、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参与,尽快研究、制定保障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和保护教育资源的专门条例,依法开展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工作。

(十五)坚决查处在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规划、建设、监察、国土资源和审计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定期开展全市义务教育配套设施落实情况检查。对在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侵占义务教育规划用地或擅自改作它用,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建设资金和未按规定安排、提取、使用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