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意见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搣史料完整准确、科学保护、方便利用攠的原则,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本意见用于指导*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开发、利用等活动。
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按照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61号令),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房管、市政公用、电力、电信、邮政、热力、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意见,协同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特别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
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城建档案管理方案、年度计划、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市区城建档案的收集、接收、保管、利用服务。受市城乡建委的委托,以城乡建委的名义实施城建档案行政处罚;监督、指导全市城建档案业务工作,组织城建档案专业培训。
(三)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核和接收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竣工档案。
(四)统一接收、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开发城建档案信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工作提供服务。
(五)逐步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城建档案,广泛收集、积累城市建设声像档案。
(六)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在杭的中央单位、部队和省属、市属各主管机关的基建部门,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开发区负责本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包括乡、镇)城乡建设档案。
六、城建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有条件地分期归档。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下列范围的档案应当按时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
(1)城市基础档案: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地名、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气象、城市资源、地震、统计资料;
(2)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及规划管理等;
(3)城市建筑管理档案:房产(全民、集体、私人所有)档案,地产(全民、集体所有)档案,土地征用、建筑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建筑与用地档案;
(4)市政工程档案: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河道、水库、堤坝、驳岸、驳坎、泵站等;
(5)公用设施档案(地上、地下工程档案):给水、消防、防讯、供气、供热、供电、邮政、电信、路灯、公共交通、环卫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6)园林名胜档案:园林绿化、公园、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名胜古迹、纪念性建筑物等;
(7)民用建筑档案: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商业、宾馆(大型旅馆)、饭店等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党政军机关团体办公楼和有特色的建筑物等;
(8)工业建筑档案:大中型工厂、电站、库栈等;
(9)交通运输档案:公路、铁路、港口码头、车站、机场、货栈等;
(10)人防军事工程档案:地下干道、地下工程和平战结合工程;
(11)勘测档案:各类地形图、航测相片、大地测量成果、地形测量成果、管线测量、地质水文钻探资料;
(12)环境保护档案:污染普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评价、环境整治工程、白蚁防治;
(13)郊区村镇规划、建设的有关档案;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十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九、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市城建档案进馆技术标准》(见附件),不符合的,应当及时整改。
二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档案管理法规、规定对违反城建档案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