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供热及节能改造意见

为加快供热计量改革步伐,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构建节约型产业和消费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实现供用热系统节能,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2011年采暖期前,所有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改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二)2011年完成住宅分户计量总量达到全部集中采暖住宅户数的25%。从2011年起用5年的时间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改任务。

(三)2012年采暖期前,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改并实行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改革办法

(一)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做到“三个同步”。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分户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供热企业不予供热。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予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三)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原则,实施“五个一”:既有建筑计量改造工程,采取“上级财政给一块、地方财政配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的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投资”原则解决既有建筑计量改造费用。公共建筑改造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行政单位及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宅改造建设资金按财政30%、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按财政15%、单位15%、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按单位30%、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其中由企业负担的居民住宅改造建设费用可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并可作为成本倒挂供热亏损额,从政府供热补贴中给予解决。

(四)既有建筑的热计改根据热用户自愿原则进行。各社区、居委会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热用户应积极配合供热单位对房屋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和计量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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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配套。制定出台《县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专业规划》、《县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两部制收费价格》、《县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细则》、《县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审核验收规程》、《县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企业和器具准入和认证标准》及《县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融资及奖励管理办法》等文件。

(六)资金保障。供热企业要积极利用国内外环保贷款、国家债券和环保节能专项投入等多渠道融资,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设立既有住宅热计改专项资金,每年从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费中列支。

(七)施工管理。供热主体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县供热主管部门上报当年《房屋供热系统分户控制和计量改造实施方案》和《供热系统分户控制和计量改造楼栋明细表》,待审批后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当年5月份开工,9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