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人员廉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罚代管,擅自设立罚款、收费项目,改变罚款、收费标准;

(二)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对象,索取财物;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管理对象的宴请,或提供的休闲娱乐、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四)收受被管理对象的财物或各种有价证券;

(五)向被管理对象或其亲友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财物;

(六)让被管理对象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发现违法行为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人员要慎独、慎行,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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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