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建设引资指导意见

为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以下简称)地区开发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多种合资、合作方式,积极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地区土地一级开发,具体按照《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参与地区土地一级开发的战略投资者,在参加土地出让“招、拍、挂”时,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为战略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协助。如战略投资者中标,可将其投入土地一级开发资金作为土地出让金,直缴至市财政局,并根据资金实际占用时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战略投资者相应补偿。

三、对有意参与地区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建筑工程建设的战略投资者或投资联合体,将不少于1000万元合作资金一次性预存在投资公司且预存期限不低于1年的,在工程招投标时,投资公司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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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地区的道路灯杆、楼体广告和广场广告设施等实行对外招商租赁,租赁期限暂定5年;先期预售租赁权,对一次性付全款的可按标的总额的80%优惠收费或将租赁年限再延长3年;若2年内道路、楼体、广场未形成广告载体,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投资者相应补偿

七、对地区的停车场、公厕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形成的商铺等资源,以有偿使用方式预售对外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暂定3年。3年期满后,原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继续经营权。若2年内未建设形成上述资源,投资公司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投资者相应补偿。

八、本意见由地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