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城管暂扣物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行为,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确实难以现场清点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暂扣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旁人见证签名或摄像取证。

当事人脱离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其遗留物品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的物品,应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暂扣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及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专用仓库,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入、出库登记制度。

暂扣物品应当及时入库。暂扣物品入库时,专管人员应当对照《暂扣物品告知书》,一一核对暂扣物品,并由执法人员和专管人员签字,办理入库手续。

物品出库应当经同级城管执法部门领导的书面批准。由专管人员和执法人员核对物品后办理出库手续,并写明出库时间、物品的去向等。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开具《暂扣物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自收到《暂扣物品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其他物品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暂扣物品后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被暂扣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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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当月的暂扣物品统计报表在次月十日前填入**市城管执法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