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秩序,保证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意见书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审查符合人民防空要求,准予组织开工的法律凭据。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应当持有本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将意见书纳入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办理意见书:

(一)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建设单位按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持有财政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

第五条申请办理意见书基本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在计划和项目报建时,向人防主管部门领取《**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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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违反本办法伪造、涂改意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意见书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统一印制,自**年7月1日起使用,原在部分城市试行以及各地自行制定的意见书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