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起全市残疾人“两个体系”的基本框架,城乡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托养照料、精神文化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到2020年,全市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社会保障的普惠改革与特惠改革同步制定,同步实施,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一)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落实完善低保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政策,逐步建立按残疾等级实施分类救助的生活补贴制度,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放宽到9周岁。大病救助、医疗救助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纳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计划,对特困户继续实施“温馨安居工程”,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全部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并在选房和无障碍改造上充分考虑残疾人出行和使用方便,给予特殊照顾和帮助。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县(市、区)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落实重度残疾人享受社会养老待遇条件和标准的政策,今年起将城乡重度残疾人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由60岁调整为55岁,在55—60岁期间需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由市县两级按3∶7的比例承担。
对于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减免或补助。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各项特惠待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三)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落实省财政给予补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居家服务补贴等政策,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制度。提高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阳光家园”建设,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得到寄宿和日间照料托养等服务。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给予政府补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
落实好残疾人在享受税收减免、生活用电、水、煤气费用、就医就诊费用、农村残疾人承担筹资筹劳费用、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收视费用、聋人手机短信费用以及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全面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重点谋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大幅度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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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完善政策法规。适时修订《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市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认真落实《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我市全民普法教育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制定并完善残疾预防、0—6岁参加儿童免费抢救性医疗康复、残疾人康复救助、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贫困残疾人大病救助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化残疾人服务人才队伍培养和倾斜政策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面向残疾人服务的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机构的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针对残疾人的各项特惠扶持政策,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残疾人观,积极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并表彰社会扶残助残模范和残疾人自立自强先进典型。各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切实发挥优势,依法维护相关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心捐助活动。
(四)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认真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托养等服务项目,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工作,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调查研究,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理论创新。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建立起以县(市、区)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将各级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本级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发挥和拓宽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代表民主参与渠道。县(市、区)以上残联理事长可按程序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做好优秀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好残疾人专门协会在残疾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做好优秀残联干部的挂职锻炼、培训深造等工作。选聘好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干事和专职委员,并将其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教育培训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建立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队伍,完善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和志愿助残服务激励机制,发展专业化助残志愿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