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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已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
市长:周红波2014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劳动保险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用于为建筑业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其他符合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费用的统称。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安劳保费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安劳保费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安劳保费的收缴、拨付、调剂等日常工作,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和指导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开展建安劳保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安劳保费由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造价,按统一标准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
第五条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建安劳保费应当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安劳保费专用票据,收取的建安劳保费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建安劳保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建安劳保费。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安劳保费的各项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建安劳保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安劳保费网络信息系统,对建安劳保费实行信息化管理,建安劳保费的收缴、拨付及调剂等信息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公布。
第二章建安劳保费的收缴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当按工程的中标价或者施工合同价预缴建安劳保费,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工程的结算总造价办理建安劳保费结算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代缴建安劳保费。
第十条建安劳保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计入工程总造价,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在编制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不得删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建安劳保费预缴手续,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发包承包审核通知书或者工程施工合同、建安劳保费缴款登记表等材料。
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无误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将经审核确认的应缴建安劳保费数额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安劳保费,但单项建筑工程的中标价或者施工合同价在8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同一建设单位投资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价总额累计超过10亿元,且当年度单项建筑工程的中标价或者施工合同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分期缴款协议后,可以分期预缴建安劳保费。
首次预缴额不得少于应预缴总额的50%,且剩余部分应当在施工工期达到50%前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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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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