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省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物价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依职权执法和受委托执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四)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十条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负责监督检查本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公示情况。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