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方案

为有效防治县城大气环境污染,改善和提高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使县城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符合长远发展规划要求,创造优良的城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地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设烟尘控制区的范围及功能分区

根据大足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城区规划建成面积为25平方公里,截止**年已建成9.1平方公里,此次建设烟尘控制区的范围为县城区9.1平方公里(全部覆盖建成区);其对象为县城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私营经济组织、“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按“烟控区”建设规定搞好本单位的炉、窑、灶的消烟除尘工作,做到达标排放。

在本次划定的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功能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二、烟尘控制区建设的执行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6、《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废气部分)》

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8、《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环字〔87〕第016号)

三、烟尘控制区的建设要求

1、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8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余部分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2、烟尘控制区内≥0.7mw(1吨/小时)的各种锅炉,各种窑炉排放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分别有7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且烟尘浓度达标的燃煤设备的燃煤量,必须占烟尘控制区内燃煤设备的燃煤总量70%以上

3、“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非采暖地区的大中城市,排放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其达标率应当分别提高10%”。根据上述标准我市属非采暖地区,则我县应执行烟气黑度达标率为90%,烟尘浓度达标率为80%的标准。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烟尘控制区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建立“高效统一、分工明确、任务具体、措施落实”的管理运行机制原则,特成立大足县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胡华超同志任组长,县环保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工商局、县建委、县教委、县文广局、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华源天然气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烟控区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决策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县环保局,由副局长兰华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烟尘控制区创建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烟尘控制区建设的组织、监督、报审、管理等事务。

五、烟控区建设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7月30日前)

1、县环保局和烟控区创建办公室根据烟控区建设要求,进行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制订和编报《大足县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

2、县政府批准《大足县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并对大足县创建烟尘控制区工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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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文广局负责烟控区建设的宣传工作

4、县建委负责烟尘控制区的整体功能布局规划

5、县贸易局、企业发展局、天然气、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先进燃烧技术、设备、清洁燃料等工作的推广、指导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