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卫生管理,保障建筑民工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管道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现场活动,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第三条*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区内建筑工地卫生监督工作,其它县(区)辖区内建筑工地卫生监督工作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地施工期达半年以上的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食堂加工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施工期限半年以下的集体食堂实行施工单位备案制度。
第五条工地食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堂外环境整洁,25米内不得有坑式厕所及暴露垃圾等污染物;
(二)有独立的操作间并≥8m2,设主食贮存库房,各功能间地面用不透水材料建造,天花板光洁,灶台贴瓷砖,四壁贴1.5m以上瓷砖墙裙;
(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有效。
第六条加强亚硝酸盐、鼠药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设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不得存放于食品加工场所,防止误食、误用;加工、贮存食物一定要做到生熟分开;不要采集、采购和加工出售不认识的蘑菇、野菜和野果及来历不明的食物;在夏秋季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要提高食物安全意识,正确烹调加工食品特别是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如豆浆、豆角、马铃薯等,隔夜食品和豆类食品必须加热煮熟方可食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及时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
第七条存放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标志,使用工具售货。
第八条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九条禁止制作冷拼菜。
第十条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地位置图;
(四)食堂平面布置图;
(五)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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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